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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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一般情况下,因私人住宅征收而获得的安置房不被认为是“他处有房”,除非在征收过程中享受了特定的福利政策,如托底保障。
依据高院的会议纪要,当个人因私有房屋征收而获得安置房时,通常不视为“他处有房”。然而,若该个人并非私有房屋的法定所有者,则需综合考虑征收时的安置补偿计划、个人的户籍状况以及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其是否应被认定为同住人。如果个人是因其作为私有房屋的所有者而获得安置房,这种情况下则不应视为“他处有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