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关于动拆迁问题相关政策解答
A:
很多人会将自己没有实际居住公有住房的原因归结为:居住困难而不能实际居住的特殊情况,进一步要确认自己的同住人身份,主张拆迁利益。确实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的公有住房房间数量少、面积狭小,达不到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从客观情况上看,确实构成居住困难。但是,有些户籍人员没有实际居住却并不是因为居住困难,比如说在他处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迁入户籍,对拆迁房屋并没有居住需求,或者说他们迁入户籍并非为了居住房屋,而是读书、落户等其他原因,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对他们的帮助行为,且往往承租人和同住人并没有保障他们居住的法定义务。无论拆迁房屋面积是大是小,他们都不会居住也无权利居住。此时就难以套用居住困难而没有实际居住的特殊情况,不能获得同住人资格。
A:
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A:
私房的房屋价值补偿也就是通常讲的三块砖的钱,一般由产权人取得;自购房奖励与补贴由实际居住的产权人取得;而对于装修补偿款、搬迁奖励费以及签约奖励等奖励补贴款项由实际居住的人取得。不过现在越来越重视房屋产权人所应分得的份额,而实际居住情况以及户口因素的影响在下降。对于征收奖励补贴这部分金额,未实际居住的产权人也有很大可能分得一部分利益。
A: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所以他处有房最主要应取决于购房时所支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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