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关于动拆迁相关政策解答
A:
普通民众大多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起草签订家庭协议时,协议内容往往容易会存在争议。有些协议仅有部分在册户籍人员签字,在这种情形之下,则首先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以及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次结合协议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分析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明确,看法院能否得到支持。所以大家在起草签订家庭内部协议时,一定要询问专业法律人士哦!
A: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明确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概念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欢迎大家扫码进入动迁交流群
一群、二群、三群和四群已满,欢迎大家扫码进五群
我们会及时更新上海所有区动迁信息资讯
同时群里也邀请到了知名动迁律师
为大家免费答疑解惑!

想要了解更多动拆迁资讯
扫码关注我们
抖音官方账号:上海征收与动迁
点赞👍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