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关于动拆迁相关政策解答
A:
由于一些家庭的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经去世),且未变更确定新的承租人。所以,动迁组可在被征收户的家庭成员中确定新的签约主体,以代表该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对于承租人缺位的家庭,为了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需要产生该户签约代理人。有的征收地块采用的是“指定签约代表”,有的征收地块则是“确定新的承租人”。“签约代表”通常易于理解,仅是签约,而“新的承租人”与公房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概念不一样。当公房被依法征收,公房租赁关系已不复存在,所谓的“新的承租人”已无与公房管理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基础,故仅是征收中的签约代表,权限仅限于代表被征收户协商并签订征收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等,并不代表因此而当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若该签约代表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亦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A:
征收补偿一般都是由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私房产权人才能享受。有些居民朋友认为自己是实际居住人,则当然可以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但是根据现行的征收补偿政策,除非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之外,征收补偿中已经不考虑户籍人口因素。所以只有当实际居住人符合同住人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实际居住作为理由分得与搬迁奖励相关的补偿利益。若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即使实际居住至征收搬迁,也不能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私房则是看产权,产权人才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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