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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被征收时,是否只有承租人才有动迁利益?
公租房征收时,一般由承租人及同住人分得货币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未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户籍在册人员,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所有。
私房被征收时,是否只有产权人才有动迁利益?
征收私房时,一般由私房产权人分得货币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私房产权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 、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公租房征收时,双方已经离婚,是否还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
需要看离婚时夫妻对于公房的分配有没有约定一方保留居住权,一般法院通常会结合房屋来源、当事人实际居住情况来对户籍在册人员是否构成同住人进行综合判断,双方若对于房屋已经分割处理完毕,离婚后应搬出的一方在系争房屋中已无居住权益,因此大概率不能符合同住人条件。
同住人认定中“无其他住房“指的是?
“无其他住房”主要是指在本市没有获得过福利分房或其他形式的住房福利。比如原来承租的公租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都属于住房福利。注意重点来了!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其他住房”;在本市以外的地区享受的福利分房,亦不属于“其他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