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普陀区石泉综合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及 A17A-05地块公共绿地新建工程地块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普书(2025)BA310107202501133]和[沪普书(2025)BA310107202501161]确定,本地块具体门牌号为:中山北路2451弄200支弄1-16号;中山北路2451弄206支弄1-7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5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5年12月12日至2026年12月11日止。特此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