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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裁决委员会
◆在许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往往愿意采用DAB或DRB(纠纷审议委员会)方式解决争议。这不同于调解,也不同于仲裁或诉讼。在FIDIC合同中采用的是DAB方式。
1、DAB的概念
合同的双方经过协商,选定一个独立公正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当发生合同争议时,由该委员会对其争议作出决定。
2、.DAB的任命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由1人、3人或者5人组成,任命方式有3种:
(1)常任争端裁决委员会。
(2)特聘争端裁决委员会:由只在发生争端时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他们的任期通常在DAB对该争端发出其最终决定时期满。
(3)由工程师兼任。
◆DAB的成员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3.DAB的报酬
◆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按照支付条件各自支付其中的一半。
4.DAB的优点
(1)DAB委员可以在项目开始时就介入项目,了解项目管理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2)DAB委员具有公正性、中立性。
(3)周期短,可以及时解决争议。
(4)DAB的费用较低。
(5)DAB委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选择的,其裁决意见容易为他们所接受。
(6)DAB提出的裁决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争议,尤其是较大规模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争议,双方即使协商和调解不成功,也很少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当协商和调解不成时,仲裁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常用方式。
◆(二)仲裁的地点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仲裁地点,通常有以下三种选择。
1.在工程所在国仲裁,这是比较常见的选择。
2.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
3.在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国仲裁。
◆(三)仲裁的效力
在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四)仲裁的特点
与诉讼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费用少
2.保密性
3.专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