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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前签的协议、招标中签的备忘录、中标后的备案合同、签约后签的补充协议、结算时签的结算书,究竟应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呢?有些复杂,有些难解,是连征求意见中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用15%的条款数进行了规定。
因为发包人的强势和承包人的斗智斗勇,亦或因为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双方往往签订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因此埋下争议的种子,也预留了利润的空间。这些合同被称为“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白合同”指经招标投标签订的并备案的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黑合同”指未经招投标签订的且未备案的合同。这种划分不涉及合同效力,但往往影响到工程价款的结算。承包人如何充分利用法律关于黑白合同的规定、签订多份合同,提高经济效益呢?
先签合同后招标的,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发包人先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又招标并确定承包人为中标人,该如何结算?
【典型判例】承包人锦绣建筑与发包人天都置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锦绣建筑承建天都置业开发的某商贸批发楼工程;合同价款及调整,待图纸出全,经审定后,双方根据施工图按当地估价表做预算,按18%取费。施工合同签订后,天都置业将该商贸批发楼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并向锦绣建筑发出投标邀请书。在天都置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为:该项目采用全统预算基础定额、补充定额、当地单位估价表汇总表定额编制,按国营二类工程类别取费;采用价格调整计价方法。后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锦绣建筑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并注明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天都置业与锦绣建筑未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拨付及工期问题屡屡发生争议。后江流公司与天都置业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的结算以已签订的合同为准。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由于先于招投标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取费有不同的约定,双方在取费问题上发生了争议,经反复协商未达成一致,锦绣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85)
【典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双方招标前签订的合同有效。招投标后未签订合同,应当招标前签的合同结算。第二种意见认为:招投标后虽未签订合同,但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文件实质性变更了招标前签订合同的约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取费。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工程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且签订合同时“尚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在后通过履行招标程序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不应影响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效力”因此,锦绣建筑和天都置业签订的标前施工合同有效。双方在招投标结束后,未按照中标通知书记载的实质性内容签订施工合同,不产生变更此前合同的效力。判例中,最高院判决标前合同有效,应据此结算工程款。
【索倍支招】其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在招标前签订的合同要尽量有利;其二,非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后签订的的合同要尽量有利;其三,在履约过程中,哪份合同有利,就要求按那份合同履行。
开始招标后签订黑合同的,按白合同结算
在招标开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背离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还能作为结算依据呢?
【典型判例】发包人花都置业就某花园别墅工程进行招标。承包人天工建筑参与招标,并最终中标,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造价下浮率为6%。之后,天工建筑与花都置业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工建筑承建花都置业开发的系争工程,工程价款暂定为22538700元,工期为300天,未明确约定造价下浮率。合同签订后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另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系争工程造价下浮率为9%,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就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竣工结算过程中,双方因工程造价不应下浮还是应下浮9%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天工建筑遂诉至法院。(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51)
【典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都是备案中标合同的组成部分,应据此确定造价下浮率为6%。第二种意见认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应作为结算依据,应据此确定造价不下浮。第三种意见认为:补充协议是双方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应据此确定造价下浮率为9%。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依法和依据建设工程惯例都是中标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可确定中标合同约定的造价下浮率为6%。造价下浮率关系到工程价款的结算,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花都置业和天工建筑另行订立的约定造价下浮率为9%的补充协议,背离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是黑合同,依法应该依据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判例中,法院也认同该意见,最终判决按照造价下浮6%结算工程价款。
【索倍支招】其一,在招标后发包人要求签订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时,我们应该拒绝。其二,如无法拒绝的,我们应该通过录音等保留发包人强迫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的证据。其三,在结算完毕前,我们可要求按照备案合同结算。
无论黑合同白合同,结算完毕不得反悔
我们和发包人按照黑合同结算完毕后,才发现白合同对我们更有利,可以要求按照白合同结算吗?
【典型判例】发包人宏达置业经邀请招标,确定承包人成远建筑为其住宅花园项目中标人。双方在备案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3142万,固定总价,承包内容为设计图纸标明的系争工程的全部土建、安装、装饰、绿化工程等。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系争工程总价为4667万元包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仅作为报建及其他有关开工手续之用,不作结算依据,过程中不对双方起任何约束作用。再后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暂定4150万元,合同总价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工程结算总价按本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93定额下浮4%结算。施工过程中双方实际履行的是补充协议。工程竣工后,双方均在工程结算造价为4598万元的工程审定单上签字盖章,宏达置业据此支付了工程款。之后,宏达置业股东认为应依据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要求成远建筑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协商未果后,宏达置业股东提起了诉讼。(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52)
【典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依据白合同还是黑合同,工程审定单已由宏达置业和成远建筑签字盖章,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有效合同,应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司法解释的精神,已备案的中标合同应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宏达置业和成远建筑就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并确认了结算书,该结算确认书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21条的规定适用于双方因为存在黑白合同发生结算争议时以哪一份合同文本作为结算依据,如今结算工作已经结束,故不能适用该条。判例中,法院也认同该意见,判决驳回了宏达置业股东的诉讼请求。
【索倍支招】其一,在结算前,应该选择对我们有利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其二,一旦我们与发包人在最后的工程款结算确认书上签字盖章以后,该结算书就是最后工程款支付的依据,该结算书的效力不因存在黑白合同而被认定无效;其三,在确认结算书后,发包人提出按照备案合同约定方式结算的,我们可以拒绝。
综上所说,承包人在承揽工程时,应权衡黑白合同结算对己方的影响,尽可能做到:当黑合同对己不利时,就用白合同保护自己;反之,当白合同对己不利时,就要求按黑合同履行或结算。从而尽可能挖掘黑白合同间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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