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以下内容为精简后的)
一、总体要求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加大抽查抽测力度,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万,2025年达到1000万。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十三)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十五)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
(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十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八、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十八)加强中外标准衔接。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到2025年,实现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
(十九)提高对外承包能力。统筹协调建筑业“走出去”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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