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同时废止。
千呼万唤始出来,历经11年,两次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9日、2023年11月8日)终于正式发布;对于我们造价人员预结算工作和造价师考试,都有哪些影响呢,山东一砖一瓦将带您一起学习:


主要修订内容: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4.删除合同价款约定章节,增加合同选择与要求章节;
6.删除工程签证条款,增加新增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
(一)名称、效力、范围等调整:
1.1 名称变更:由“清单计价规范”调整为“清单计价标准”;
1.2 效力降级:由“强制性国标GB”调整为“推荐性国标GB/T”;
13 范围明确:“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明确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发承包,工程总承包发承包可参照应用;
1.4 除税价:明确综合单价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
1.5 强调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
1.6 工程量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增值税,删除规费;
(二)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改革方案及文件调整:
2.1 编制依据: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等法律法规。
2.2 新增增值税计价表:税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税率计算;
2.3 新增过程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质保金3%。
2.4 疫情明确为不可抗力:明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颁发的停止施工通知造成的停工”属于不可抗力;
2.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第二十九条等新增、完善计价标准条款。
2.6 新增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业章。
(三)新增、删除、合并、修订:
新增第3.4节合同选择与要求,第3.5节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第3.8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第8.10节新增工程;第10.2节施工过程结算,10.5节工程保修与结清;第11.2节争议评审;第12.1节工程计价表格;
删除原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原第7章合同价款约定,原第4.5节规费,原第9.14节现场签证,原第13.1节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第4.2节工程量清单编制合并原第4.2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原第4.3节措施项目、原第4.4节其他项目、原第4.6节税金;
第10.4节合同解除结算合并原第12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8.2节工程量清单缺陷合并原第9.4节项目特征不符、原第9.5节工程量清单缺项、原第9.6节工程量偏差;
第8.11节工程索赔合并原第9.11节不可抗力、原第9.12节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原第9.13节误期补偿;
修订招标控制价为最高投标限价,修订施工措施项目计价规则,修订合同价款争议解决办法,修订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安全生产措施费;
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 [2013] 44号)中第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删除了工程设备字眼和内容。
(四)减少行政干预,逐步走向市场:
4.1. 2024版计价标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工程造价信息计价的规定,避免行政过渡干预价格形成;
4.2. 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删除工程造价机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招标控制价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报备、造价争议或纠纷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等行政建管或管控等系列规定;
4.3.招标人可依据近期同类:合同价、结算单价、投标单价;近期同类施工图预算或估算;人、材、机市场询价和相关价格指数;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不再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4.5.投标人可企业定额、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人材机市场价格信息、投标人自身装备及管理水平、投标人成本消耗管控等编制投标报价。
4.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不再作为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4.7.2024版计价标准改弦易张,以建设单位为服务对象:新增合同选择与要求,满足不同建设单位根据不同业态选择不同合同模式要求;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方重大调整;
(五)风险合理分配,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方重大调整:
5.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约定: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单价合同,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缺陷可据实调整;
总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可提请招标人修正或自行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补充列项,合同总价不因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不管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可对招标措施项目清单补充列项,总价包干。
5.3 发包人承担的计量风险:发包人只承担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风险;
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措施清单准确性及完整性风险;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风险;
(六)新增 “新增工程”及价格异常变动:
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新增工程,可按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或发承包双方根据新增工程时间节点重新协商定价,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6.2 新增价格异常变动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制度,新增第8.7.3款,若合同人、材、机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签约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七)新增过程结算:
据工程造价改革要求,新增第10.2节施工过程结算,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不应再重新计量、计价;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80%。
(八)新增、细化竣工结算条款:
针对目前常见工程结算争议或纠纷,新增、细化工程结算条款,完善相关规定,尽量避免结算争议;
8.1 新增第8.11.22条:承发包签署工程结算书后,双方均无权推翻工程结算;
8.2 第10.3.8、10.3.9款强调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8.3 2024版计价标准新增争议评审,删除了工程造价鉴定。
2024版计价标准对各方影响:
不管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模式,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要完整、准确描述拟招标工程的各项项目特征和性能,不再依赖定额计价体系制作最高投标限价;既要掌握真实的人、材、机市场价格,又要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资料中合理确定承发包双方履约风险,既要算的准,又要控得住;提高工程造价管控站位角度,承担工程造价管控端口主体责任;
投标报价编制不再依赖定额计价体系,要依据施工单位自身管理水平,人、材、机市场询价,企业管理及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人、材、机消耗量等自主形成完整、合理的投标报价,特别是总价合同普及,施工单位应尽快适应新清单计价标准,招投标阶段认真复核总价合同模式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企业自身实力优化施工措施和施组织工方案;
总价合同模式下,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强总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控理念,完善、细化合同约定,尽量建设合同履约、合同结算争议及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