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2022年8月30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明实践、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文明、安全、绿色祭祀,不在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奠物品;
(五)疫情期间或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检验、隔离、治疗等;
(六)文明饲养宠物;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六)城市管理区内携犬出行牵领犬只的绳(链)不超过两米;
(七)城市管理区内不饲养列入危险犬只名录的犬只;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危险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交替有序通行;
(二)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四)驾驶车辆遇学生上下校车时,按规定避让;
(五)驾驶车辆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时,主动向两侧避让;
(六)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注意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
(八)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九)爱护互联网租赁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十)其他交通出行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和睦、友爱互助,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
(二)维护公共区域整洁、有序,爱护公共设施;
(三)控制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共建平安乡村;
(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
(三)建设美丽庭院,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家禽家畜粪便,做好污水处理;
(四)传承乡村文脉,维护乡村良俗,抵制恶俗婚闹、人情攀比、大操大办等;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古迹;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四)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三)传播先进文化,抵制恐怖、暴力、色情、低俗、虚假等不良信息;
(四)防范、抵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尊重患者,用语文明,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不采用过激言行妨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
(三)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随意丢弃医疗废物;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文明用餐、防止餐饮浪费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个人用餐自觉践行“光盘行动”;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剩餐打包;
(四)讲究餐桌礼仪,文明饮酒;
(五)集中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优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配餐,制止浪费行为;
(六)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经营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七)其他文明用餐、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二)低碳生活,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四)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活动;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六)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七)其他有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分装,分类投放;
(二)不随意倾倒、弃置、焚烧生活垃圾;
(三)在公共场所活动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减少垃圾产生;
(五)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倡导使用和推广普通话。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和政务服务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在服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卫生环境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三)在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指定地点除外;
(四)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吸烟;
(五)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六)在饮用水水源地和景观河道等水域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七)违规占用公共绿地。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由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造成噪声污染;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六)占道经营、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等公共区域。
第二十七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乱停靠,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音,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车辆时接打手机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四)驾驶、乘坐摩托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乱穿马路,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六)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八)在车行道兜售物品、发放广告制品或者索要财物。
第二十八条 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城市建成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三)电动自行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第三十条 在城区养犬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携犬出行不用犬绳(链)牵领,任由犬只乱窜,影响市容环境;
(二)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或者犬吠影响他人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三)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工作犬、导盲犬等除外;
(四)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五)不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立即采取隔离、防控等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
(六)因不文明养犬多次被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8月30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