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驾意险”)就是一款专为机动车辆驾乘人员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那么驾意险的承保范围是什么?产品的本质和特点是什么?
停放车辆溜车碾轧司机致死
2018年1月,大货车司机李某某在办理车险保险时,同时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险,身故和伤残保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1年。
同年6月某日,李某在山东临沂某钢铁厂送完货后,将车停在路边检修时,车辆突然溜车,从李某身上碾过,李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该事故系因李某将车停于有坡度的位置,刹车故障溜车造成,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赔偿驾乘意外险身故保险金50万元。
两车相撞司机身亡
孙某拥有大货车一辆。2018年2月孙某在A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时,另行购买了驾乘人员意外险,身故和伤残保额为20万元的,保险期间1年。
2018年8月,孙某驾驶车辆,在宁夏泾源县某国道行驶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式货车发生碰撞,孙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孙某死亡的各项损失约65万元,对方车辆的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孙某家属11万元,商业三者险项下根据50%的责任比例赔偿27万元。
后孙某家属又获得A保险公司赔偿的驾乘意外险保单项下的身故保险金20万元。孙某的家属共计获得保险赔款58万元。
驾意险的本质和产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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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意险是以车辆的驾乘人员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的人身保险
驾意险为以车辆为单位,针对车辆的驾乘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其被保险人为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等人员。其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如车辆的运输公司等。驾意险的保险责任是车辆在行驶或临时停放过程中,驾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金额,给予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
(二)驾乘意外险的理赔适用定额给付而非损失补偿
人身险的定额给付与财产险的损失补偿有很大不同。财产险理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在案例2中,孙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就为65万元。对方肇事车辆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总损失金额乘以其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后进行了赔偿。
而人身险产品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产品,因人的生命无价,难以用货币衡量,故此类产品一般为定额给付型产品,会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额给付。可多份投保多重赔付,且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不用考虑责任比例承担。案例1李某投保的驾乘意外险身故保额50万元,保险事故中李某身故,保险公司赔偿了50万元;案例2孙某投保的驾乘意外险保额20万元,保险事故中孙某身故,保险公司就赔偿了20万元。案例1和2的驾意险的保险赔偿金,不会考虑根据《侵权责任法》计算的被保险人死亡损失和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而是根据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三)勿将损失补偿原则错误适用于人身险理赔
实际当中,由于人们对人身险产品不熟悉,索赔时经常会误将损失补偿原则运用于人身险理赔,由此造成了理赔过程中的诸多纠纷。比如案例2中,刘某死亡的赔偿,涉及对方车辆的保险和驾意险。如混淆人身险和财产险的思路进行理赔,会出现不同的理赔结果:本案死者损失65万元,驾乘意外险20万元,交强险11万元,同等责任。
第一种:
分别按财产险和人身险的理赔原则计算,公式为:20万元+11万元+((65-11)/2)万元=58万元。
第二种:
将人身险按财产险的理赔原则计算,应先从65万总损失中扣除20万元意外险,公式为:20万元+11万元+(65-20-11)/2万元=48万元。
第一种为正确的方式。按第二种错误的方式,死者家属得到的保险赔款比第一种少获赔10万元。
驾意险属于人身险产品,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不考虑责任比例分担,其费率厘定也是根据人身险的特点确定的,因此其理赔也应适用人身险的定额给付方式而非财产险的损失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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