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河南超限车辆禁止上高速之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9月4日发文:

1、2018年9月底前,禁止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2、车辆信息接入监管平台,从源头开始治理超载超限;
3、未处理超载超限行为的车辆,将不予年审,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超限车辆的单位,分别处以依法吊销、撤销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 E20.14〕 55号 )和 《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推进高速公路治超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安装高速公路入田检测设施(设各),加强货运车辆装载情况检测,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

在入口检测设施 (设各)投入使用以前,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加强货运车辆装载情况检测。对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与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加强联系对接,及时依法查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告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新建、改建收费站时,高 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同步安装入口检测设施(设备)。

货运源头联合执法。省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修改完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认定标准。各市、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排查,每年1月底前公布本年度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
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其建设相关监管系统,主动接入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并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交通管理所采取巡查、视频监控等措施加强货车出场 (站)装载情况检查。

对未纳入重点货运源头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其货物装运场所的安全监管。
对非法的煤场、砂石料场、砂石堆放点及货物分装站场,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取缔。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本地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

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在年度审验时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汇总本区域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管处罚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公安部门做好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办公路E20.17〕 8号),因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且违法情节严重等行为而被依法吊销、撤销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对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