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将至,利用假期时光旅游度假、放松身心,是个不错的选择。在请您注意出行安全的同时,科环新能源产业纪委提醒您: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度假活动,同时在日常出差、培训、考察和调研中,也要坚决杜绝“隐形变异”的违规旅游问题发生。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有效防治隐形变异现象,提出了精准发现、从严处理借培训考察、党建活动等名义公款旅游问题的明确要求,释放坚决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强烈信号。
增加人数“搭车游”
典型案例
2017年7月,万某在带队到贵阳以及四川广安、雅安办案期间,私自回息烽(贵阳市辖县)老家探亲,并携其妻一同前往四川,途经乐山市时到乐山大佛等风景名胜区游玩,违规公款报销费用8570元。2018年12月,万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巧立名目“借壳游”
典型案例
2020年9月,安徽省芜湖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支队副支队长朱某带队,一行9人以学习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为名赴福建厦门游玩,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单位报销。2022年12月,朱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纪资金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更改行程“顺带游”
典型案例
2021年6月,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水龙村在组织党员赴三门县开展党员活动中,未按街道党工委审批意见,擅自改变行程,到三门县蛇蟠岛的海盗村、野人洞等与活动无关的景区游览。2022年12月,水龙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转嫁费用“公权游”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原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任某违规接受某煤矿副矿长韩某安排的赴井冈山旅游活动,并由韩某支付相关费用共计约4000元。任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交违纪钱款。
纪 法 提 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既明确了对实际具有相关公款旅游行为的党员应当追究责任,也明确了对在审批、组织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同样应当追究纪律责任。这就要求负有审批权、组织职能的党员干部应当知责、守责、担责,加强对具有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业务的人员加强日常监督、全过程监管。(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