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已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01
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落实“处罚到人”
条例明确规定“处罚到人”。对具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单位处罚外,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02
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需要依法监管、重典治乱。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此,条例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旗帜鲜明的向社会传递了重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强有力信号。

情节严重
条例第67条第1款列举了“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包括:
1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2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3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4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5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规范统一执法,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0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处罚到人”,必须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管理制度、人员调配、投资方向、资金拨付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实质上影响甚至左右企业的行为。
▲ 条例突出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
▲ 条例还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义务,要求其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相关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04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特殊食品监管

条例的修订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让人民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条例明确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现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 为保证特定人群的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进行逐批检验。
▲ 增加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出厂检验记录义务。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当前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
虚假宣传问题突出
社会反映强烈
老百姓深恶痛绝

条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