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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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 7718、GB 28050等标准法规中要求的食品标签中必不可少的十个基本要素,然后采用案例解析的形式,就大家最感兴趣、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前三个要素进行分析说明。
提醒:如有标准法规变动,请以最新的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
关于食品名称中常出现的问题的分析
名称的基本要求:
A、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B、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C、使用相关食品标准中的名称或类别名称。
D、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实例一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
分析:
食品名称“留香展翅”四个字的字体明显大于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膨化食品”四个字,食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实例二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分析:
芒果汁饮料:这里的“芒果汁”字体明显大于“饮料”。明显容易误导消费者错将此产品的属性当作果汁,但此产品的真实属性是果汁饮料。
实例三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
分析:
红豆吐司中的“吐司”一词是音译,所以必须在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红豆面包”。
2
关于食品配料中常出现的问题的分析
A、术语定义: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B、配料的标注原则:
1)使用引导词或标题:配料、配料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2)配料名称必须规范:使用标准名称、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2760和GB14880中的名称
3)配料表的排列原则:从多到少的顺序(低于2%的不作要求,合并项内的成分按合并后的总量排序)。
4)单一配料,或者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 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6) 配料的展开原则,只有当有相应的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以不展开原始配料
7)配料的定量标示: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可以不进行标示
8)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9)酶制剂:失去活性时,可以不标示,当还有活性,一定要按其添加量的排序标示
10)可食用菌种的标示:标注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11)食用香精的标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12)合并标识的配料:(植物油(除橄榄油)、淀粉、胶基、果脯、蜜饯、食用香精香料)。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物理改性淀粉可以标示为"淀粉";化学改性淀粉应按食品添加剂标示
13)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展开标示
14)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分别标示其中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15)可食用包装物的标示: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
16)食品添加剂的标注:
a.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
b.如何建立食品添加剂项: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17)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形式:
a.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b.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c.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实例一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
3.12 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分析:
食品名称“鮮蟹片”只使用繁体字,没有与之对应的规范汉字的使用,是不合规的。
食品名称也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配料表的配料名称标识不规范。
实例二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3 配料表(包括食品添加剂的详细规定)
分析:
品名:“辣山蘸水”看不出是什么属性。但通过标准:T/GZSX 014-2018 豆豉(贵州)分析,明细属于发酵类豆制品。
配料:***等十多种**。所有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应遵守标示食品名称的规定。这里明显不符合配料的标示要求。
3
关于食品净含量出现的问题的分析
A、净含量标示原则:
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必须与产品名称在同一版面。
3)单位与数值在协调。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净含量:2 kg (10X200 g)" ,不标示为"净含量:2 kg(10X0.2 kg)" 。
4)满足一定的字符高度. 在任何情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得低于2 mm。当用符号表示法定计量单位时,字符高度以字母L 、l 、k 、g 等的高度计。
5)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6)规格的标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
B、净含量的标示形式:
1)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
2)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3)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C、相关问题:
净含量字符高度
标示单位不对
与产品名称不在同一版面的问题
未标注固形物含量的问题
实例一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
分析:
1、净含量的数值及单位的标注问题:根据图片产品净含量标示为:1000克。根据上表2当质量≥1000g时,计量单位应该标示为千克(kg),也就是说应该标示为1千克。
2、净含量的字符高度问题:根据图片,该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2毫米。根据上表3,净含量在1kg的情况下,字符最小高度为4mm。
实例二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
3.12 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分析:
名称:鮮奶中的“鮮”字是“鲜”的繁体字,但是违背了实施指南中关于使用繁体字时的要求:"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净含量的标示:没有净含量标题,单位也不是法定计量单位。
实例三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分析:
品名:**辣椒大王。明显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净含量:净含量写了390g,却没有标明固形物含量。
实例四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
分析:
1、未反映产品名称的真实属性。需要先通过配料与相关工艺确定产品真实属性。通过配料中的燕麦片,巧克力,推断应该是麦片谷物类产品。
2、巧克力26%,巧克力属于复合配料,虽然有其标准,但含量已经大于25%,所以需要展开其复合配料的内容,并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列。
3、生物素是一种营养强化剂,但是是不能使用在燕麦谷物类食品中的,生物素的使用是不合规的。
4、抗坏血酸棕榈酸,全称应该是抗坏血酸棕榈酸酯,没有按照GB2760中的标准名称来写。
5、净含量:0.5kg,按照标准中表2的标示方式,应该为500g。
关于实例4中其他疑问的解析:
1、配料表中直接写草莓合理吗?
答:草莓也是企业实际添加的配料,只是普通的原始配料,加工成冻干草莓,切片,颗粒,其原始配料就是原始草莓。如果草莓作为食品名称来使用,就必须标明其真实属性。
2、香草味的食用香料表述合规吗?
答:香草味食用香料表述的是食用香料的味道,可以按照配料表中的方式表述。
3、大豆磷脂这个名称的表述合规吗?
答: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大豆磷脂是为了便于识别过敏原,是没有问题的。
其他相关问题
1、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a) "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b) "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二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2、当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成分,如"无"、"不含"等同类表示方式时,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定量标示。最典型的就是葡萄酒中的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标示。
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含食品添加剂)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实际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某种物质,其原料也未使用该物质,否则可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当GB 2760 未批准某种添加剂在该类食品中使用时,不应使用"不添加"该种添加剂来误导消费者。
3、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根据其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产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如焦香风味可以通过焦香化工艺来实现,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香料来实现;
当产品风味仅来自于所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时,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除GB 7718和GB 28050外,还有部分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此次收集整理这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建议转发和收藏。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SN/T 1642-200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
SN/T 1886-2007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预包装指南
GB/T 16986-2018 商品条码 应用标识符
GB/T 25322-2010 消费品安全标签
GB/T 32950-2016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
SB/T 10158-2012 新鲜蔬菜包装与标识
NY/T 3383-2018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NY/T 1655-2008 蔬菜包装标识通用准则
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
DB440300/T 24-2003 预包装水果包装和标签要求
1
饮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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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特别标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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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789-2015 饮料通则 |
4.1~4.9 以及4.11 分类所描述的饮料均可添加或本身含有二氧化碳,含有二氧化碳的饮料可声称。 4.2-4.9以及4.11分类所描述的饮料类别相应的饮料浓浆,按照标签标示的使用(食用)方法或稀释倍数加以稀释后应符合表1对应饮料类别的技术要求。 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交叉命名时,应同时符合相应类别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执行GB 2760和GB 14880。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的产品应同时符合表1中对果汁饮料和碳酸饮料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对碳酸饮料的要求。 经过发酵的某类饮料,可以称为发酵某类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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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266-2009 运动饮料 |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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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
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 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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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537-2018 饮用天然矿泉水 |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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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298-2014 包装饮用水 |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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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味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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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特别标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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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186-2000 酿造酱油(含修改单) |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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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187-2000 酿造食醋 |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食醋”,还应标明总酸的含量。 执行标准的标注方法:固态发酵食醋标为“GB 18187-2000 固态发酵”;液态发酵食醋标为"GB 18187-2000 液态发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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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19-2018 食醋 |
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散装食醋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上述中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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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45-2018绵白糖 |
推荐在绵白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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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7-2018白砂糖 |
推荐在白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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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461-2016食用盐 |
小包装加碘食用盐应贴有碘盐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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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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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特别标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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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464-2017 葵花籽油 |
产品名称: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应标识产品的原产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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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765-2018 油茶籽油 |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如:压榨法、水酶法和浸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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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34-2017 花生油 |
非预包装产品根据分类标注产品名称。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标注产品的原产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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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35-2017 大豆油 |
非预包装产品根据分类标注产品名称。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标注产品的原产国。 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大豆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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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36-2021 菜籽油 |
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应在产品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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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37-2019 棉籽油 |
产品名称标识为“棉籽油”“棉行原油”和"成品棉籽油"。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棉序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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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680-2009 棕榈油 |
凡标识“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棕榈原油”或“成品棕榈油”。 转基因油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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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11-2017 玉米油 |
非预包装产品根据分类标注产品名称。 应标识产品的原产国。 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玉米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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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112-2003 米糠油 |
压榨米糠油、浸出米糠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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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347-2021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即将实施) |
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橄榄油和油橄榄果渣油产品名称。注:注橄榄果渣油不称作"橄榄油"。 非预包装产品应在随行文件上标注分类名称。 可直接食用的初榨橄榄油应标注油橄榄鲜果的采收期(如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 分装产品应再注明分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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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233-2018 芝麻油 |
产品名称凡标识为“芝麻油"“芝麻香油“小磨芝麻香油"“精炼芝麻油""芝麻原油”的,均应符合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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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026-2018茶叶籽油 |
产品名称凡标识为“茶叶籽油”,均应符合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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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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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特别标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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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037-2006 葡萄酒 |
1、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10344规定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注: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原料与辅料;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 3.4品种葡萄酒:用所标注的葡萄 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体积分数)。 3.5产地葡萄酒:用所标住的产地葡萄酒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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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27-2008 啤酒 |
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执照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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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 |
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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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57-2012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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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58-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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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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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特别标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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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51-2008 小麦 |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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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53-2018 玉米 |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份和月份。 转基因玉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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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54-2018 大米 |
产品名称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 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颖符合GB/T 191的要求。 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优质大米建议标注最佳食用期(品尝评分值为产品最佳食用期内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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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52-2009 大豆 |
凡标识“大豆”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转基因大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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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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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特别标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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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102-2022 炼乳 |
1、炼乳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警示语. 2、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应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确标示“热处理工艺”或“非热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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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302-2010 发酵乳 |
5.1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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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645-2010 巴氏杀菌乳 |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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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191-2010 调制乳 |
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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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765-2021 婴儿配方食品 (即将实施) |
4.1 标签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1.3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4.2 使用说明 4.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2.2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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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766-2021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即将实施) |
4.1 标签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同时应标注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1.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4.2 使用说明 4.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2.2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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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767-2021 幼儿配方食品 (即将实施) |
4.1 标签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2 使用说明 4.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2.2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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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769-2010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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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770-2010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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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596-2010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
5.1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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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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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特别标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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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697-2008 蜂王浆 |
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收购单位、检验员姓名、收购日期、净含量/毛重及皮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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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883-2018 果冻 |
8.1.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其他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1.2标签上应按4.2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8.1.3 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浆)总含量,当果汁型果冻中添加的原果浆含量不低于10%时可以标示为果浆果冻。 8.1.4 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总果肉含量或各果肉的含量,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果肉的果肉型果冻可以标示为什锦果肉果冻,也可根据实际使用的果肉名称进行标示。 8.1.5 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或“含乳果冻"。 8.1.6 其他型果冻当以某种原料命名时,应标示该原料的添加量。 8.1.7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上述方式标示如下内容:“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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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136-2015 动物性水产制品 |
注明食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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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整理
1
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2
名称问题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注: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
配料表问题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单一配料如饮用水、大米、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示配料。
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未按递减顺序排列。
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未标示,如植脂末等未标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注: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6、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未标示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注: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7、标签强调高钙、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8、标示“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未标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
净含量规格问题
1、标题标示错误,如标成“净重”“毛重”。
注: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注: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3、桶装饮用水、大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字体高度不符合要求。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4、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
5、kg、mL、ml等大小写书写不规范。
注: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5
品质等级问题
如大米、小米、挂面茶叶等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质量等级的未标示。
注: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6
认证问题
违规标示“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7
辐照问题
1、使用辐照杀菌食品未标示。
注: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2、使用辐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标示辐照。
注: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8
其他特殊规定
1、产品类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和黄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产品(蜂蜜、蜂花粉)标“花的类型”等。
2、酒精度:凡是饮料酒都必须标注“酒精度”。
3、蛋白质:如: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蛋白饮料)、乳制品等。
4、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5、其他如:巧克力须标可可脂含量;如用类(代) 可可脂,也要标其含量等。
具体标识内容
1
食品名称
标注位置:醒目位置
标注原则: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标注方法:
优先选择标准已有的名称
若无标准规定名称,选择消费者熟知的通俗名称
选用名称应真实易懂,不产生误解和混淆
对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应在同一版面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名称容易混淆误导时应在临近位置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反应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真实属性名称因字号不同而引起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
2
配料表
基本原则:
真实标注所有配料
递减顺序,加入量≤2%的配料顺序不限
引导语:
配料、配料表(普通食品)
原料、原料与辅料(发酵产品使用,如酒、酱油、食醋)
复合配料需标示原始配料,加入量<25%且已有国标/行标/地标的除外(如酱油)
可食用包装物应标示原始配料,加入量<25%且已有国标/行标/地标的除外(如胶原蛋白肠衣)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
应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1)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卡拉胶
2)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国际编码(INS号):增稠剂(407)
3)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具体名称:增稠剂(卡拉胶)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1)各配料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2)列项标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
单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复配”+“功能类别名称”
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复配” +“功能类别 名称”(全部功能/主要功能)
2)标示关键点:
所有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均需标示出
部分配料的标示方法
配料的定量标示,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定量标示,仅名称提及,未特别强调,不需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定量标示。
3
净含量
格式:“净含量”(中文)+ 具体数值+ 法定计量单位
位置: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
4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标示方式:
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与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净含量(或 净含量 / 规格):400克(4×100克);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净含量(或 净含量 / 规格):200 克(A 产品40 克 × 3 ,B 产品40 克 × 2 )
5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
6
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生产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灌装日期)
3)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用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者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4)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如生产日期见底盖、见封口、见瓶盖等
5)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日期如何标示?
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标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质期
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质期
7
产品标准号
预包装食品(进口预包装食品除外),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
食品名称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来源:食品标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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