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1、凡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类型、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或授权日期、专利号、有效期限(是否在保护期,查看专利证书、交年费收据等);
2、写明实施状况,交付的技术资料、如何变更登记等;
4、向外国个人、企业、组织转让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5、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并公示后才生效;
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分为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等。只能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且专利实施与卖专利产品相区别。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1)单位和个人自行研制开发或以合法方式掌握的技术;
(2)该技术处于秘密状态,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
(5)技术秘密只有使用权和转让权,没有法律意义的所有权,它只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者。任何第三方通过参观、剖析,进行逆向工程及自行研制开发出该技术,也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不受任何干涉。
来源 :宜企盈 (山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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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