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事故出于麻痹 安全来自警惕
-警惕!高处坠落!-
高处作业指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全身式安全带,高处坠落

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站在人字梯最上两级且未安排专人扶梯,高处坠落

高处作业时,小小的梯子也有大大的隐患
我们要引以为戒,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年**月**日,外部某单位程某等人进行屋顶光伏项目施工。程某在使用屋主木制梯子爬梯登高过程中,梯子折断,且安全带未钩挂到支架上,程某从梯子上坠落至一楼地面,坠落高度约4.5米。
事发后,现场人员进行了紧急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程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处罚
1.作业人员使用的梯子不牢固。
2.安全带未钩挂到支架上。
3.作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淡薄。
4.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管不到位。
1.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
2.高处作业保证安全带钩挂有效。

3.高处作业时正确使用梯子。

1.使用前检查梯子是否完好、牢固。
2.禁止使用木梯、竹梯等简易梯。
3.梯脚完全着落在平整、坚实地面或平台上。
4.作业时,施工人员应面对梯子,并有专人扶梯。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的发生就在一瞬间,
生命只有一次,请常怀敬畏之心!

以上图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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