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
这是一句很残酷的话,
但是,对于很多上班族来说,
这样的残酷却无时无刻不伴随着他们的职业生涯。
特别到了年底,
大家对这个话题还有些敏感~

不过最近最高法明确:
以“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具体内容是说↓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这并不是什么新的规定,
“末位淘汰”本来就违法,
这次最高法又重复了一遍。


由于末位淘汰一方面可以推动员工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还能精简机构冗余,
所以这种制度被很多公司喜欢
用这种方式去解除很多疑难杂症。

↓
比如公司业绩下滑,员工出现冗余的时候,
如果直接辞退员工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而这是企业不愿意的,
一些“用心”的HR就会想着用类似
末位淘汰的制度来“解决问题”。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
“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任何团队中都有“末位”员工,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
在劳动者符合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该慎用末位淘汰制,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用“首位”竞争制,这样既可以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也比末位淘汰更合理。
用人单位单纯以劳动者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这个理由而将员工“淘汰”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企业工会一旦发现这种做法,应当依法为职工维权!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劳动者“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与劳动合同法相悖,是无效的制度。” 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仍然不胜任的,单位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末位是自然排序,每个员工都可能排到末序,但末位不等同于不胜任工作。
“通过末位淘汰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以期提高生产率,不是一个可以实现良性循环的制度。”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志彪认为,“提高劳动效率,提高质量、培育品牌,企业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积极的企业文化是公平的奖励,而不是处罚或淘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沈建峰说,没有一个职工会安心在一个随时会开除自己的企业钻研技术提高效率。只有人性化、积极的企业制度和文化才能培养长远发展所需要的职工。
来源:工人日报、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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