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秋十月,又是一年重阳节。日前,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在九九重阳节期间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10月8日—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以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以案说法”、参观法治教育基地、观看法治电影、组织法治文艺巡演、摆摊设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集中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要在发动广大老年人广泛参与的基础上,重点面向城镇独居老人、农村留守老人,有针对性地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婚姻法》《公证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特别要加大老年人识别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危害财产安全行为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老年人增强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基层维权工作阵地的作用,努力畅通老年人维权渠道,接受老年人的咨询和求助,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家庭纠纷调解等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案件受理,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
近年来,在审结的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赡养、再婚、财产处分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下面,普法小编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撑起一片多彩的“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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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家住某县城的孙大爷是位退休教师,两个孩子均在市区上班。老伴去世后,子女们提出让孙大爷到市区居住,但孙大爷在没有棋友、“老伙计”的城市根本住不习惯。回到家后,子女们由于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孙大爷打电话和寄钱外,很少回家看望。
2013年,赌气的孙大爷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女儿告上法庭。和其他赡养案件不同的是,孙大爷并没有请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用或要求跟随子女生活,而是要求两个子女每个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待上半天。孙大爷的儿子和女儿被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惊呆了,但也立即认识到了自身在“赡养”父亲方面存在的不足。最终,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孙大爷主动提出撤诉,子女们也当庭向孙大爷道歉,并表示即便再忙,每个月也都会带着孩子回家看望父亲。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进行精神上慰藉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包含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从道德层面上看,要求子女要有孝心和孝行,尽可能顺从和满足老人不过分的要求,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感到顺心舒畅。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进行必要的探视或看望,多和他们交谈,疏解他们内心的“空虚”和失落是不可缺少的。
林某已年过七旬,2003年老伴病故后一直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每月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去年,林某经人介绍认识邻村60多岁的丧偶老太沈某,两人经过相处,情投意合,决定相伴终老。
没想到,林某的儿子知道后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以停付赡养费相威胁。两位老人登记结婚后,林某儿子便不再支付老人赡养费,林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并不由此消除。本案中,林某的再婚受法律保护,林某再婚后,林某儿子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故判决支持林某的诉请。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丧偶老年人再婚重建家庭,可以给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也可以排解寂寞和孤独,帮助愈合丧偶的心理创伤,作为子女应当理解和支持。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故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对老人仍有赡养的义务。
家住某村的朱老汉共有三个子女,子女们结婚后,都和自己分开另住了,除了逢年过节会来看一眼外,平时很少关心朱老汉的生活起居。幸亏朱老汉的侄子比较热心,平时有个头疼脑热的,都是侄子帮着看病、拿药。挑水、磨面,甚至农活也都有侄子帮忙打理。朱老汉也打心眼里喜欢这个侄子。
2013年春,朱老汉背着子女,找村干部见证了一份遗嘱,表示自己百年后,房屋、存款、树木等全部财产均赠予侄子。2014年,朱老汉去世。他的子女和侄子发生了纠纷,子女们认为,自己老人的财产不能由外人继承,要求撤销朱老汉的这份遗赠。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老汉将财产遗赠给侄子,出于自愿,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和欺骗,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了朱老汉子女的诉讼请求。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朱老汉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身后财产赠予其侄子,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赵某、任某(另案处理)和孙某利用农村留守老人防备意识弱,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容易上当受骗等特点,展开诈骗。
2014年夏,三人合伙分别假扮问路人、带路人和神医孙子等不同角色,谎称陈老太在外打工的子女有“血光之灾”,如果想消除灾难必须听从安排,将1万元现金放到指定位置,再完成神医指定动作之后取出方可。如法炮制的陈老太在完成相关要求后,返回原地却发现钱已经失去踪影,骗子也早已不在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孙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2015年3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赵某和孙某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免费量血压”成了公园老年人扎堆的一景儿。2014年以来,蔡某组织孟某等人冒充医学院校实习生到湖州市、县各公园、菜场附近以“免费量血压”的方式,登记老年人信息。
此后,便打着“免费体检”的借口,骗得老年人信任,将老年人骗至酒店会议室听健康讲座。史某等人冒充医学专家给老年人问诊、开健康讲座。讲座上将廉价保健品充当具有治疗效果的药品推销,以人民币898元的高价卖给老年人,共骗得8万余元,先后有十余名老年人受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干。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件频发,如本案的“保健养生购物”,还有“神医治病”、“通信诈骗”、“集资诈骗”等等,骗子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老年人防范意识不强就很容易给骗子可乘之机。
其实,由于城镇老人很多有退休金、养老金等,平时支出又不大,手上会有一些闲钱,老年人又很容易被蒙骗,因此不仅诈骗案件增多,涉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等也多发生在城镇老年人中间。通过这个案例,希望老年朋友们务必提高警惕!
来源:四川法制报、中国普法、人民法院报
封面图据网络,与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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