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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小心!严重交通违法将会纳入征信黑名单

【干货】小心!严重交通违法将会纳入征信黑名单 锦江普法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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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8日到9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据了解,12月1日,公安部将在上海、南京、无锡、济南、


11月8日到9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据了解,12月1日,公安部将在上海、南京无锡济南深圳5个城市试点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同步试点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此外,明年将适时推出机动车跨省异地检验等改革措施。


关于车辆跨省年检,2014年公安部曾推出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机动车在省内异地检验,并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截至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8亿辆,其中汽车为1.9亿辆,驾驶人达到3.5亿人,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汽车增速、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均居世界第一。




严重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


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对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作出相应信用评价,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运用信用约束方式转变。


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在讲话中指出,现在城市交通拥堵逐渐成为常态,一些县城甚至集镇也出现了拥堵苗头。城市交通拥堵,除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也与违法多、秩序乱有很大关系。


为此,公安交管工作人员要坚持有违必纠,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的查纠力度,加大对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停车、酒驾醉驾、飙车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大货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力度。


另一方面,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超过2亿辆,绝大多数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且大量在城市使用,与自行车、行人混行,严重扰乱城市交通秩序,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会议就此问题指出,根治电动车违规上路,一是制定标准政策,二是严格规范管理。



交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会议要求,要深入贯彻公安部“7·26”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要求,制定细化执法标准和操作规程,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今年7月26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民警现场执法时最常见、最容易出问题的情形,通过视频演示告诉民警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黄明称:“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凡是发生重大有影响的案件,都必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我们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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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扣仍开车上路,将面临什么处罚?


  很多被暂扣驾驶证的车主,都抱着侥幸心理,然后偷偷开车上路,未曾想过,若是在路上遇到交警查车怎么办?那么,驾驶证被扣仍开车上路被发现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对于驾驶证被暂扣的车主呢,我们都会称他们为“失驾人员”。所谓“失驾”,主要是指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导致不具备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时期驾驶机动车并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交警部门将对该驾驶人的多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驾驶证被暂扣仍开车上路,属于无证驾驶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大致包括以下四种:



  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

  那会面临什么处罚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被处罚人员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有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等同于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很明确,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四)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来源:公安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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