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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纳尼!吵架致流产,判赔20万还能分期?

【以案说法】纳尼!吵架致流产,判赔20万还能分期? 锦江普法
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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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恩爱情侣因为吵架,不仅使得肚子里的孩子流产,闹得对簿公堂,女方还要求男方赔偿。事情是这样的,小芬和小智(均为


恩爱情侣因为吵架,

不仅使得肚子里的孩子流产,

闹得对簿公堂,

女方还要求男方赔偿。




事情是这样的,小芬和小智(均为化名)本是一对恩爱情侣,双方却因一次严重争吵致使女方流产,随即分道扬镳。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小芬不久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智按照双方协议赔偿自己的损失。



近日,香洲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智按照双方约定赔偿小芬20万元。


情侣吵架致女方流产

小芬和小智于2013年底认识,不久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小芬怀有了小智的孩子。2014年12月4日,两人发生争吵,还在车库内发生激烈肢体冲突。之后经检查发现,小芬腹中胎儿停止发育,于是小芬就去医院实施了无痛性清宫手术。这件事发生后,大家都觉得彼此性格不合,无法再以男女朋友关系继续生活,双方决定解除男女朋友关系。



2014年12月17日,小芬和小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于双方争吵打架,导致小芬腹中胎儿死亡,小智自愿赔偿小芬20万元,并以小智名下所有的奥迪车作为20万元赔偿款的担保。


签订协议后,小智并没有向小芬支付款项。经小芬多次催促,小智不予理睬。小芬诉至香洲法院,请求判令小智按协议赔偿自己20万元。

男方:受女方胁迫签署协议

双方发生吵架和肢体冲突,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小芬将胎儿保不住的责任全部推卸给自己是没有依据的,也与事实严重不符。小芬在两人分手后仍然多次无理纠缠及人身攻击,还将自己名下的奥迪车开走并藏起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来,小芬提出签署赔偿协议才愿意还车,自己才被迫签署了上述《协议书》,还从朋友处凑了8万元给小芬来赎车。


此外,本案为健康权引发的赔偿纠纷,自己在小芬手术期间一直进行陪护,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及休养期间生活费,也给予经济补偿两万多元。小芬也没有提供因身体受伤害发生了其他损失的证据,因此,小智主张,小芬要求自己支付20万的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而且本案的诉讼时效也已超过。

法院:协议合法 应按约赔偿

法院认为,小智辩称该协议系受他人胁迫所签,但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小智也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结合小芬提供的有关监控视频以及上述协议内容来看,小智在2014年12月4日双方争吵中确有动手打人,小智也在协议书中承认对小芬胎儿流产负有一定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小智自愿向小芬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出有因,内容合法有效,小智应按约履行。

本案的起因虽是一起侵权纠纷,但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生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该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5年4月30日)起计算两年。因此,小芬要求小智按协议书的约定支付20万元,合法有据,故法院判令被告小智向原告小芬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

据悉,小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珠海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小智分三期支付小芬人民币共10万元,如以上任何一期款项小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小芬有权按照本案一审判决的20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因2014年12月4日发生冲突导致的全部纠纷就此了结,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法官说法:

男方不能举证签协议遭胁迫法院未予采纳

本案中,小智辩称该协议系受他人胁迫所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还主张其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已向小芬支付8万元,但仅仅提供了一份朋友出具的《证明》,并无小芬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者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证明力较低,法院没有采纳。


关于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因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生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按一般合同之债从该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广州普法

封面图据网络,与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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