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以案说法】来家中做客的朋友突然跳楼…屋主被判赔8万!

【以案说法】来家中做客的朋友突然跳楼…屋主被判赔8万! 锦江普法
2017-06-16
2
导读:陈先生做梦也想不到,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对


陈先生做梦也想不到,

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

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

对方就坠楼身亡了。


更让他想不到的是,

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




准备水果时,朋友从自家窗口一跃而下


25岁的陈先生和比自己小两岁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


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事发后,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女儿无故在别人家中丧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芳芳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以案释法

明知对方情绪低落更应承担注意义务


法院宣判后,很多人都有疑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对此,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


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表示,此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与他人相处时,也要负担起注意义务,如发现对方有异常,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另一个和此事类似的问题是:

同桌共饮之后醉酒出事

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担责

因为夏天夜宵饮酒的人很多,

在这里一并说一下↓↓↓

2015年3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死者曹某当时与给儿子办婚礼的王某、工友董某、孙某等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与其他人在另一桌。


王某买了15瓶白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席从当晚8时许持续到晚11时许,两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当晚,曹某醉倒后一直昏迷,第二天死亡,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2015年,兴化市人民法院民三庭也审理过三起因聚会喝酒导致死亡的案件:


  • 陈某在参加微信圈同学自发组织的聚会时因饮酒过量导致血管爆裂后死亡,陈某的妻女将聚会中的十名共饮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 李某在聚餐饮酒后开车逆向行使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将共饮的八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 成某在聚餐饮酒后开车逆向行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成某的父母、妻子、儿女将与其共饮的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前两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赔偿和解,原告撤诉。成某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四名被告各赔偿原告5000元。


法院表示,三起案件中,同桌共饮者没有劝酒、强迫饮酒的行为,看似共饮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共饮者之所以要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共饮者之间因先前共同就餐行为产生安全照顾义务。



来源:法制日报、辽沈晚报、新快报

封面图据网络,与文不符

声明:本微信转载此文章,仅为用于公益性普法宣传,以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无任何商业目的。如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编辑(QQ:838164964),以便我们及时妥善处理,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长按二维码,快快关注我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锦江普法
你身边的法律小能手,学法、用法、懂法都在这里!
内容 1845
粉丝 0
锦江普法 你身边的法律小能手,学法、用法、懂法都在这里!
总阅读1.5k
粉丝0
内容1.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