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来说,
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东西
都是属于自己的,
这是没毛病的。
自己出钱买了一辆车,
却没想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
那这个车到底该属于谁呢?
这个就不好说了,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李某没有贷款购车条件,经与陈某商议后,陈某同意用其名义为李某贷款购买汽车。

2013年8月17日
李某向某汽车配件经营部购买讼争汽车,李某分别四次支付了合计248600元的购车首付款。
2013年9月22日
陈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签订有关贷款合同,约定陈某向该银行贷款304000元购买讼争汽车,每个月等额还贷款8444.44元,三十六个月还清贷款本息,并用讼争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讼争汽车从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取出后一直由李某实际占有、使用、管理。李某按照约定每月向陈某银行账户汇入8444.44元,然后由借贷银行账户扣款。
2016年3月3日
李某将讼争汽车停放在贵港市某大酒店后面,陈某将讼争汽车拖走,李某多次要求陈某返还讼争汽车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到庭证据,讼争汽车是由李某出资购买,登记在陈某名下,这是事实。
陈某主张讼争汽车登记在其名下,应该归其所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和《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动产车辆所有权的判断应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陈某主张讼争汽车登记在其名下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李某出资购买讼争汽车,李某对讼争汽车享有占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应确认讼争汽车归李某所有。陈某未经李某同意占有、使用讼争汽车,没有合法依据,陈某已侵犯了李某财产的合法权益,李某要求陈某返还讼争汽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将某品牌小型轿车返还原告李某。
机动车登记不等于所有权登记
此“车主”非彼“车主”
大家懂了吗?
来源:广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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