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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微说法▶同窗聚餐疯狂饮酒致人猝死,谁为酗酒悲剧负责?

锦江微说法▶同窗聚餐疯狂饮酒致人猝死,谁为酗酒悲剧负责? 锦江普法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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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聚餐是不少人联络感情的方式之一

然而,过量的酒精

不仅对联络感情无益

还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2014年9月15日。当天中午,刚刚到广西某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班读研的丁某,与陈某等4名同窗相约聚餐。席间,5个人喝掉23瓶冰镇啤酒以及一瓶高度白酒。进餐约1小时后,陈某、丁某因为喝多了趴在桌上睡觉。

到了当天下午4时36分,睡醒的丁某突然站起身离席,但很快倒地不起。美食店服务员赶紧拨打120,后经送附近医院抢救,丁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而一同喝酒的4名同学,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头痛、头晕、呕吐等症状,经全部住院治疗,两人被诊断为急性重度酒精中毒。

本是欢喜相聚,却乐极生悲,丁某的4名同窗李某、耿某、陈某、姜某心里也很难过。谁该为丁某的猝死负责?

丁某的家属认为,正是4名同饮人无节制地相互劝酒,才造成丁某的猝死;某美食店但没有制止和警示防止危害发生,还放任顾客大量饮酒,也是造成丁某猝死的原因。丁某家属遂将美食店老板白某以及李某等4名同窗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80%的责任,赔偿72万余元

法院认为,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其行为能力及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后果,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耿某、陈某、姜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的人,应当对同饮人丁某的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必要的劝阻,4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丁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美食店在丁某酒醉不醒时,服务员积极进行救助并拨打120电话,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老板白某不担责。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成年人自己本身也应有一定的自制力,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998法治大讲堂》也提醒各位

喝酒一定要适度适量

不贪杯不劝酒

为自己的健康着想

也为亲朋的安全负责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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