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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成都兰桂坊出现了这个视频,传个视频就违法了?!

【热点】成都兰桂坊出现了这个视频,传个视频就违法了?! 锦江普法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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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网络上,一则关于成都九眼桥兰桂坊商业区附近不雅视频开始疯传。7月8日零点35分,@平安成都通报网传“兰桂坊商业区附近不雅视频”一案。




通报称:经查实,网传“兰桂坊商业区附近不雅视频”中的外籍男子系DAVID(25岁,西班牙人),因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待其拘留执行结束后,拟依法将其遣送出境。



对于警察蜀黍的做法,网友们都表示很给力,那大家知道被抓的主人公到底违反了什么法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该事件当事人应当为自己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这时,有网友会说

我不是主人公

我就发个视频

不违法吧!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可知,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内容的数量达到一定量才会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来源:成都普法、网络

封面图据网络,与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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