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劳动者猝死的事件时有发生
事后维权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但如果加班是员工自愿进行的
由此发生的伤害甚至猝死
单位或公司是否将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苏州一男子加班4个多小时回家后猝死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
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

自愿加班,下班后猝死非工伤
出生于1965年的文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去年3月,他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
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且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文某来说,加班成了家常便饭。2016年11月下旬,文某在公司安排的体检中,发现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

可未到一个月,意外就发生了。去年12月20日晚10点左右,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遂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具体原因不知。2017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文某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时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50余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也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
法律解读
企业加班时间超法定上限
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工作日期间均存在2.5小时至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大部分周末也经常加班。此外,文某猝死前一日加班逾4小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
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企业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根据被告解释,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知情且同意,故法院认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由企业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支付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大家都知道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可以认定为工伤,得到法律保护
但劳动者下班后猝死
其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
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若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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