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九”刚过,“银十”又来袭,
这国庆佳节刚过,
听说不少楼盘都红红火火地开盘了呢!
这不,小编的土豪朋友小胡
在厦门就想卖掉自己的二手房,
摩拳擦掌地跃跃欲试,想要换套新房,

谁曾想,他却遇到了一个老赖,
哎,大放假的,真是有苦说不出……

原来,小胡不履行合同,
是因为他发现了本案的另一个重要信息:
小郭因拒不履行之前已生效的一份民事判决,
当地的法院早就在两年前,
就小郭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俗称的老赖)。
小胡据此认为:

当当当!


先亮法条,❶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❷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两条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定,在案情的叙述中,可知郭某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胡某也以未办理解除抵押的行为中止了协议。
在诉讼中,胡某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郭某却仍在“老赖”名单中,也未提供担保,亦未能证明自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支持了胡某解除合同的要求,没毛病!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中介提供的是一种 “居间”服务。
依照规定居间人是有报告义务的。如果说该中介公司故意隐瞒的话,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另外,《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五条(二)也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签订协议时,小郭与房产中介公司都没有将小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宜向其进行充分的说明,所以说,房地产中介公司违反了自己的告知义务。
结合这两条法律,房地产中介公司是有责任的。小胡有权要求其赔偿。

看来啊,这不仅买房要担心,
卖房也同样需要担心,
小编希望大家买房的时候,
也能拥有孙悟空的火眼金睛,
最终买到舒心的好房!
来源:法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