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有车一族而言,
平时在小区里四处找车位绝对是最头疼的一件事,
有车位或者车库就免去了这个烦恼,
但是其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不少
本期,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关于车库、停车位的一些法律知识
快来一起学习学习吧~

小伙伴们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是,小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并不是当然的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也就是说,对于车库所有权的归属是根据开发商与业主双方之间的约定来确定的。如果对于车库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约定,而车库的产权又已经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开发商经过登记之后便依法取得了车库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虽然车库的所有权不属于业主,但是业主相对于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有权优先租用相应的车库。具体到各省上,又有相应的规定,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开发商虽然是车库的所有权人,但开发商或承租人在使用车库时应当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若开发商或承租人违反规划用途,将车库用作其他用途,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或承租人将车库恢复规划用途。
这里,
小编从裁判文书网上找了一篇判决(判决1)放在文末,
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看一下哦~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并不当然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虽然小区业主可优先使用相应的车库,但对于车库如何处分的权利仍旧属于开发商。
若业主委员会擅自将车库分配给业主使用,将构成侵犯开发商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7条、《民法总则》第179条的规定,开发商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小区的人防工程是可以用来作为停车位使用的。但具体使用上的限制,各省有不同的限制。
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二款的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因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首先用于人防设施的维护以及停车管理,如果有剩余的则按该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而根据《物权法》第76条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对于业主共有区域上停车位、车库的使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在具体使用上,各省亦有各自的规定。同样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第一款、第64条第一款、第65条的规定,业主共有区域上的停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收取停车费以及决定所收取的停车费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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