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个人都想要有个自己的房子,
但对不少人来说买房子可能有一点遥远,
所以只能暂且租个房子过渡一下,

说到租房子,有不少人是通过中介来找房子的,
一般来说,通过中介找到房子了之后,
定金、租金啥的都是在租客与房东之间往来的。
可是,如果不小心把钱打到了,
中介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上,
然后这个员工又携款逃跑了,
租客该咋办呢?能不能找中介公司赔钱呢?

上海的小吕就不幸遇到了这样的事


因为还要接着寻找房源,小吕觉得这笔8000元的款项可暂时放在小刘处,并不急于取回,作为继续要求服务的佣金。

经历了一番折腾,小吕不想再继续租房、买房,遂至房屋中介处索要上述6万元,却被告知小刘已经失踪,小吕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中介公司却表示:

为此,小吕将事务所上诉至上海松江法院。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
判决该事务所返还原告6万元及相应利息。
上面的案例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识值得我们留意呦,
快来看看吧~





其实这么说是不对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170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对于员工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该员工没有代理权的,公司不能通过主张该员工没有代理权而逃避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第172条的规定,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是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如本案,即使公司未认可小刘的代收钱款行为,小吕也可以主张小刘第一次代收的4千元确实是用于履行居间合同,其有理由相信第二次代收钱款应是用于履行居间合同的。因此该行为亦应属于代理行为,中介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
由于房产中介员工流动性大、中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租房者若不加防备的将钱款支付至中介公司的员工的个人账户很容易引发各类纠纷,小编建议大家尽量通过中介公司的对公账户进行钱款往来,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最好约定清楚各类钱款的支付方式。
最后也希望大家不会遇到各种糟心事,
顺利租到或买到想要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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