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行婚礼仪式是人生的大事
可要是遇到停电
对新人和来宾的影响可想而知

去年9月3日,小文(化名)在一家酒店举行婚礼,提前预交了1.7万元的婚宴费用。可是,婚礼举行时两次停电,不仅影响了来宾的兴致,更让一对新人尴尬。婚宴“草草收场”后,新人一方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今年7月,酒店起诉到法院,称当日小文的婚宴共消费28556元,除提前支付的1.7万元,还剩余1.1万余元。婚宴结束后,小文拒绝支付剩余款项,酒店多次催要未果,小文仍拒绝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小文偿还餐饮服务费1.1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小文
酒店当天突然停电,导致我的婚礼使用的灯光、音响都无法正常使用,并且整个过程停了两次电,给婚礼仪式带来不便,导致婚礼严重不完整。
小文认为,酒店存在违约情况,要求酒店以餐饮费用的40%赔偿给她,她愿意支付60%即17133.6元,即除过已支付的1.7万元,她愿意再支付133.6元。此外,她要求酒店方赔偿他们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酒店应承担30%的服务瑕疵责任,故被告只需按照服务费用的70%向酒店承担支付责任。小文所称因停电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

律师答疑
法院作出这样判决依据在哪里?
双方之间构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婚礼已经举行完成,酒店提供了餐饮的事实没有争议,可以认定酒店的服务行为已经完成。酒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服务。婚宴是特殊形式的餐饮服务,酒店在被告举行婚礼期间停电行为,降低了婚礼庆典的预期效果,属于服务瑕疵,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酒店服务瑕疵责任无法评估出具体金额,鉴于酒店在停电时采取措施进行了补救,综合案件事实,所以法院认定酒店担责30%。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小文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另案起诉有法律支撑吗?
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我们经常能听见“精神损害赔偿”这几个字从老百姓的嘴里脱口而出,比如有的情人分手的时候,女方会向男方要分手费,说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外就餐时,因为服务员将热汤泼到衣服上,顾客说被吓了一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
其实法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与老百姓理解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存在一定偏差的。
法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建立在姓名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父母的遗物等)受到侵害,致使精神遭受痛苦的基础上的。
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老百姓认为应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却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因为难以从法律上认定他受到了人身权或特定的财物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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