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祥2012年去世,
原本拆迁补偿的一套房子
落到了其38岁的儿子张某成头上。
但是,如何证明唯一合法继承人,
张某成遇上了难题。
无奈之下,张某成将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和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要求按照协议给回拆迁补偿房。
但在一审中,
法院以张某成未能证明“我就是我”为由,
驳回张某成诉求。
父母去世 儿子要求继承拆迁房
38岁的张某成家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原告张某成诉称,2012年6月15日,其父亲张某祥作为被征收人与两被告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选择了位于门头沟区小白楼1号楼3单元2405号房屋。
但不幸的是,张某祥于2015年12月7日死亡,半年后,张某成的哥哥心脏病突发死亡,张某成就成了父亲唯一的继承人。他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履行当初的协议,向张某成交付这套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钥匙。
一审判决
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请求
在法庭上,原告提交了7份证据,包括一份门头沟分局东辛房派出所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的证明,其中写明张某祥父母、妻子均已早于张某祥死亡。还有一份原告居住的滑石道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未婚无子女等证据。
但一审时,法院认为,现原告主张其为张某祥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要求被告向其履行协议,但根据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张某祥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
一审判决后,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
不知如何证明“我是我”
昨天下午2点半,张某成坐在上诉人席上,张某成说,1998年村里给他家新批了宅基地,父亲盖了新房后赶上拆迁,结果父亲签了安置房协议,约定给两套房子,其中一套房已经给了,还有一套房子是哥哥帮助挑选的,但没想到父亲病故,半年后哥哥也去世了。
2016年同村的人都住上了新房,
但他去领房时,
征收办说他必须拿出公证书或法院判决,
证明他是唯一继承人后
才能把房子给他。
他去了公证处,公证处表示他必须将其舅舅、姨找来,在公证处签订放弃书,才能出具公证书。“我母亲1985年就去世了,到现在30多年了,跟舅舅们的联系都中断了,我上哪里去找人啊,还有,新宅基地是1998年才批下来的,跟我母亲没关系。”
终审判决
上诉人有权继承拆迁房
在二审期间,经查询,原告父亲张某祥、哥哥张某军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张某军与上诉人张某成属于同一户籍、未发现张某军的婚姻登记信息,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存在与上诉人处于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
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属张某祥一人所有,在张某祥死亡后,不存在与上诉人处于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且被上诉人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对此亦不持异议。在张某祥已经死亡的情形下,上诉人作为其继承人,亦可代为主张张某祥享有的合同权利,故对其提出的要求两被上诉人向其支付涉案安置房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一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判决沟头区房屋征收办等相关部门
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
向张某成交付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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