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李某经常在晚上遛狗,一天晚上李某出门遛狗,途中遇到好友张某。二人一起遛弯,后李某接电话说有事外出便委托张某代其遛狗并送回家中。张某遛狗返回途中遇到马某父子(儿子10岁)也在遛狗,二狗相互嘶咬导致两条狗链缠绕,在双方将狗链解开时李某的狗突然将马某儿子的右手咬伤,共花费医疗费1200元。
现张某已赔偿1200元后向李某主张反还其支付的赔偿金,李某不同意并反驳说自己当时不在场,而且张某答应帮自己遛狗,因此应由张某赔偿。双方发生争执,问司法所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
司法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关键是张某是不是狗的管理人,司法所认为管理人的概念应当是对具体的动物喂养、防疫、繁衍生息等负有安排义务并获得报酬的人。本案中张某只是临时代李某照看狗,并不因李某的委托而使其身份转变为法定意义上的狗的管理人。张某并不了解李某狗的习性,狗致人损害是意外事件,张某主观上无过错,李某是狗的管理人和饲养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
来源:马家堡司法所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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