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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蓝车倒闭,押金退不了……扛车回家违法,起诉又不划算,到底该怎么办?

小蓝车倒闭,押金退不了……扛车回家违法,起诉又不划算,到底该怎么办? 锦江普法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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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共享单车市场迅速火爆了起来,最多时一度出现了二十多个共享单车应用的图标,霸满整个手机屏幕的情形。


近年来,共享单车市场迅速火爆了起来,最多时一度出现了二十多个共享单车应用的图标,霸满整个手机屏幕的情形。


然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共享单车行业来了一次大洗牌。近日,号称“行业第三”、“最好骑”的小蓝单车团队因融资失败被爆团队解散,随之而来的就是拖欠供应商款项及拖欠用户押金的问题。


据媒体报道,许多用户向小蓝车申请退回押金时,普遍遭遇到小蓝车的两个退款专线均显示正忙,无法接通。而退款微信号也一直加不上。


更有用户表示“如果退不了押金,我就只能搬一辆小蓝车回家”,甚至还有用户直接在网上以150元的价格出售小蓝车。


那么,问题来了!


Q1

“如果退不了押金,就搬一辆小蓝车回家”,法律允许你这样做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所有权上看,小蓝车是归属于共享单车公司的。用户支付押金的行为,仅仅是为了保障单车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以押金的形式为骑行单车设定的担保。


也就是说,双方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用户如果不归还小蓝车,那么小蓝车公司就会没收相应数额的押金。但在公司无法退还押金的情况下,用户与单车公司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该公司无力退还押金,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户才可以“用车抵债”。然而,在小蓝车车公司高管解散,客服无法接通(即便接通了也做不了主)的情形下,显然“以车抵债”也行不通。


Q2

“以车抵债”不行,那么“留置”下来自己使用可否?



一般而言,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一般发生在运输、保管、仓储等存在双向义务的领域,即一方当事人依照约定占有动产并履行了运输、修理、保管等义务后,相对方未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即可留置动产,待对方当事人履行付款义务后予以归还。留置一般以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动产为前提,且双方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存在双向义务。


然而,在小蓝车事件中,单车公司并非是在用户支付了押金后,将小蓝车作为押金的担保物(质押物)出质给用户。由于押金是按照单车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收取和返还,且单车是公司的合法财产,不是质押物,所以用户可以依据租赁协议使用单车,但用户在申请退还押金时,必须是在骑行行为结束的情形下,此时用户已没有合法的事由占有小蓝车,此时的“留置”一说也就没有了前提和根据。


Q3

我们再来聊聊网上叫卖“小蓝车”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们暂且不论能否卖的出去,仅售卖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是违法的,有人则认为是用户行使留置权后的自力救济行为。


从用户的角度看,押金无法退回,共享单车又在身边,为何不能选择用小蓝车抵扣押金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但从法律角度看,这其实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首先,小蓝车的所有权属于单车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任何人都无权处置。处置权,是物权的核心权能之一。


其次,擅自占有小蓝车不符合留置权的规定。如前所述,用户无权留置小蓝车自己使用,自然就更无权售卖小蓝车抵债。


再次,叫卖行为也非自力救济行为。自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自力救济的合法措施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实施自力救济,须因保护合法的权利,事态比较紧急,无法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如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以后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此外,行为还必须采取恰当的方式,且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显而易见,将“小蓝车”叫卖的行为不符合自力救济的法律规定


Q4

那么,该怎么要回自己的押金呢?



无论是“小蓝车”,还是“小红车”,“小绿车”,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构筑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规则,才能够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对用户而言,如果在退款过程中出现异常,应立即和客服进行沟通,如客服电话、微信等联系不上,则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如果结果仍不理想,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联合其他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查清是否有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对共享单车公司而言,应增强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避免盲目扩张,引发资金链断裂。同时,对于用户的押金,毕竟属于他人的财产,应专款专用,避免挪作他用,确保押金的绝对安全。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应积极加强市场监管,引导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尽快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共享单车公司的市场准入、资金托管、破产退出机制,对于需要提请立法的,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对于已经发生的携款跑路等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大打击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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