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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你的债我可以不背!最权威解释来了!

离婚了,你的债我可以不背!最权威解释来了! 锦江普法
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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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发布夫妻债务认定相关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外债务,可以不背!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如何界定?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家庭日常生活是需要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举证责任”,一定要明确!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在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看来,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法释〔2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案例回顾


甘薇“替夫还债”

2016年11月,乐视致新、乐视移动因买卖纠纷而被冻结资金6448.5万,乐视网股票下跌超15%。自此起,两年内乐视遭遇9次、总计近15亿的资金冻结。


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乐风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和贾跃亭、甘薇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37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此外,上海高院2016年6月29日还冻结了乐视控股在大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红利。工商资料显示,乐视控股在大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8000万元,占股40%。该股权与红利的冻结期为3年。


2017年12月,甘薇被放出国门,时隔四个月同贾跃亭团聚过了个圣诞节2017年最后一天她回国替贾跃亭来处理债务。


金燕的“负翁”官司

据报道,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拿到新一轮融资7.5亿元,其中,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领投4.5亿元,增资小马奔腾公司,并受让李莉(原董事长李明亲属)的部分股权,最终持股比例达到15%。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李莉、李萍与建银文化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即《投资补充协议》,约定如果2013年12月31日前,小马奔腾未能成功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李明、李莉、李萍回购上述股权。


但是,2014年1月2日,对赌失败第三天,李明突然发病去世,其遗孀金燕是否应当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成为悬而待解的问题。


近期,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金燕应连带承担《投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支付2亿元股权回购款的义务。



来源:央视新闻 新华社 整合华夏时报,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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