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职场女性因怀孕
而丢掉饭碗的案例不在少数
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近日
一位萧山网友发帖
吐槽了自己遭遇的不公经历
据悉,该女子今年29岁,育有一子。由于老公是独生子女,政策允许生二胎,但由于经济条件不是太好,就没打算。去年10月份开始,该女子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主要负责食堂收银、前台接待、会议茶水、外加会议室卫生。
但自从今年5月份她意外怀孕后,一切都变了。领导知道后很生气,直接放话让她主动辞职,该女子不肯,双方吵了一架后不欢而散。9月底,领导令其请病假(公司规定怀孕满5个月就可以休产前假)。于是该女子10月份请了病假,没想到,该女子竟直接被踢出了工作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辞职”了。该女子表示很气愤。

法律解读
怀孕生娃“被离职”
这事不是第一回了
很多女性在求职面试时
都会被问
“打算什么时候结婚?”
“什么时候要孩子?”
“会生二胎吗?”
这些问题已几乎成了面试的必要环节
甚至已婚未育的女性被列入了黑名单
成为企业招聘的“高危人群”
但一些企业表示
从用人成本的角度来讲肯定更倾向于男性应聘者
女性产假、保险是实实在在的硬成本

法律如何保护女性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排除在裁员外,否则,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满一年时止;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支付赔偿金。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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