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8时30分许,广西创鸿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大新县大岭村才屯XX号何某81.84kw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经调查认定,大新桃城广西创鸿新能源有限公司“5·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缺失,导致作业人员高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8日,邓某、许某、周某、农某、杜某(死者)5人施工队在大岭村村委附近一家粉店吃完早餐后,约8时许到达何某家二楼楼顶开始安装光伏电站设备。农某和杜某负责接光伏板线口串(连)接,农某、杜某先后爬上铁架实施接线作业;邓某、许某、周某三人在二楼楼面负责焊接铁件、盖板和打螺丝。
8时30分许,正在二楼楼面施工作业的许某、农某听到杜某喊“哦”一声,循声回头望去,看见杜某从作业铁架上掉落,身体砸到二楼楼面天井窗口的竹片盖板上,竹片盖板破穿坠落到一楼室内地面,此时事故发生。
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大新县桃城镇大岭村才屯XX号(何某宅)二楼楼顶铁架上,该铁架原为楼梯遮阳(雨)棚,因安装光伏设备拆除了铁皮瓦后仅留有铁架,铁架前高220cm,后低210cm,测得坡度2度。作业人员在铁架上搭板作业时距离二楼楼顶地面220cm,距离一楼地面987cm,铁架底下有一天窗,规格为长500cm,宽120cm,高767cm。天井窗上放置有木板和竹片制成的盖板,天井窗南侧有一缺口,规格为长150cm,宽70cm,在缺口处可见有竹片盖板被压断痕迹。天井窗西侧砌有一围墙,墙高13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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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杜某在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施工,不慎高处坠落导致死亡。
(二)直接原因分析
杜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在屋顶铁架上搭一块木板进行高处作业施工,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未意识到潜在的坠落危险,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间接原因
1.施工作业现场管理缺失。5月28日事故当天的施工作业内容包括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工种作业,创鸿公司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对作业现场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无证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创鸿公司未审核施工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作业人员违规上岗作业;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缺失,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未能使施工作业人员认识到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因素。
3.无相应资质承接施工项目。创鸿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及钢结构施工等资质,违规承接含电力建设、钢结构施工项目。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杜某,男,创鸿公司临时用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在屋顶铁架上搭一块木板冒险进行高处作业施工,不慎高处坠落导致死亡。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贺某,创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大新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创鸿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人员不能有效识别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未持有相应资质承接含电力建设、钢结构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未审核施工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施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上岗作业,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大新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创鸿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高处作业安全小贴士
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需要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
距离坠落面2m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防坠器、近电报警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在强度可靠、固定的物体上,如电站斜梁或横梁上。
禁止多个安全带挂在同一悬挂点上;禁止将安全带与工作绳、起重吊带挂在同一悬挂点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