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指南
(劳动人事12问)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当前,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特殊时期,锦江区司法局收集整理了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重点法律法规,以方便辖区企事业单位与群众学习了解。
希望每一位公民积极支持、配合辖区开展防疫工作,依法有序、万众一心,坚决防止疫情在我区扩散,共同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疫情期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相关依据】
疫情期间,劳动者身体健康但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等原因不能按时到岗的,如何处理?
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是否享有医疗期以及工资如何发放?
应当享有医疗期,且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职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在此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企业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在此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企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为职工发放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因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因疫情防控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
【特别鸣谢】
区人社局对编撰本文本的大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