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案例
今年3月,广西男子陈某龙忽然收到一张合浦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是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合浦农村信用社)。合浦农村信用社称,2013年,陈某向该信用社借款49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黄某、陈某龙对该笔贷款进行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因为陈某和黄某曾是夫妻,合浦农村信用社要求陈某夫妇俩共同偿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267万余元,陈某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司法鉴定,原告提交的《保证担保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上“陈某龙”的签名和指印,均不是陈某龙本人所为。
由此,法院认定,2013年9月、10月,陈某分别假冒被告陈某龙、黄某的名字,在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证承诺书》《共同借款声明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名、捺指印,并向原告提供陈某龙、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他们名义向该信用社提供担保。
9月14日
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陈某龙对该笔贷款无需担责
不用偿还到期债务

虽然黄某实际上没有在共同借款承诺书上签名,但该笔借款系归还陈某、黄某以前共同经营家庭企业所欠原告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事后离婚,但并不影响债务的性质,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应由陈某和黄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时候
都会用到身份证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