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月,王某应聘进入淮安某机械公司上班,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王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
然而,王某与公司车间主任张某因工作接触产生好感,建立了恋爱关系。碍于公司规定,王某不敢公开两人的关系,只得偷偷与张某进行交往,但仍被公司发现。2016年3月7日,机械公司以王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庭审中,王某主张“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机械公司辩称,公司内部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且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有该条款,王某应当知晓该规定,公司依照单位规章制度作出的开除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不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的前提是恋爱自由,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并无权利限制员工的恋爱及婚姻自由。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仅限于工作时间内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内容。用人单位不能将手伸得太长,干涉员工的个人生活,否则涉嫌侵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机械公司“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王某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应当无效,机械公司应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相应经济赔偿金。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公司支付赔偿金5万余元。
当然,有些特殊情况,比如上下级之间或者某些存在利益冲突的员工之间存在恋爱或婚姻关系,很有可能会影响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正常经营。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适当限制员工间的恋爱还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法制网
封面图据网络,与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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