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必小伙伴们去吃火锅
绝对不能错过的就是肥牛这一大餐,
看着这一盘秀色可餐的肥牛,
你现在是不是已经垂涎欲滴了~

网络配图
不过今天小编要来和大家说一说
如果吃到“假”的肥牛,
该怎么办呢?
吃自助餐时候,觉得“肥牛片”不是牛肉,他竟然就将该餐厅告上了法院,要求三倍赔偿?而且,法院还支持他了?
一、案件概况
2014年许,王先生带家人在某自助餐厅吃饭时,发现餐厅提供的肥牛片味道、色泽和纹理都与其他烤肉店的肥牛片有较大差异。随后,他带走几片肥牛片,送至鉴定机构做DNA鉴定,经鉴定,该餐厅“肥牛片”非牛肉。
2015年,王先生再次到该餐厅,持“肥牛片”问厨师长是否为肥牛,厨师长承认“不是牛肉,餐饮行业都这么做”,并同意赔偿,然而之后却没消息了。王先生于是将该餐厅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
因该餐厅已于2015年年初搬离,王先生及物业人员均不了解其搬迁地址。经王生先申请,法院向该餐厅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缺席审理。
庭审中,王先生提交就餐发票一张、鉴定结论一份及录像光盘一张,录像为原告与餐厅厨师长沟通的内容,该厨师长认可该咨询意见书的真实性,认可其公司所提供牛肉非真牛肉,其公司确实存在将采购的非牛肉的肉卷标注为“肥牛”并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且表示可承担费用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该餐厅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王先生为消费者,该餐厅为经营者,餐厅上述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后,法院判决餐厅赔偿王先生鉴定费及损失。
二、法律简析
为加大对违法经营商家的打击力度,新《消费者法》规定了“三倍赔偿”,还设置了最低赔偿额度。若是买了五六块钱的小商品,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也可以按500元要求赔偿喔。
新《消费者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提醒:市民在购物或订货时,一定要在票据、协议上对商品的品牌、等级、型号、数量、保质(修)期等进行详细的书面约定,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商家送货上门时,还要将货物与单据再次仔细核对查验,以防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每个消费者
要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盈乐律师
图片来源自网络,与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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