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年最开心的是孩子!不仅可以吃好玩好,还可以拿到多多的“大红包”。现在长辈给晚辈的压岁钱,动辄几百,甚至上千。如果一不留神,这些“熊孩子”买了玩具、游戏装备、或者其他无用的东西怎么办?作为家长能主张此类行为无效吗?一起来了解~

先看看法律规定:
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买卖行为效力待定
在我国民法上,行为人年龄不同,其行为能力不同,所从事的活动法律效力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这意味着,10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其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一般都是无效的,当然纯获利益的除外。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行为,至于买东西算不算民事法律行为要看东西的价值大小,如买简单的文具、零食等则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若是购买贵重物品,如手机、较贵的玩具等,其行为的效力属于待定,监护人可以予以确认或撤销。
举个例子:初中生偷买手机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实体店交易
年仅13岁的小海是一个“手机迷”,没事总是喜欢拿着父母的手机玩游戏,在多次央求妈妈给自己买一部手机未果的情况下,小海偷偷地拿了妈妈钱包里的1000元钱,瞒着父母独自到离家不远的一处商场购买了一部价值900元的三星手机。事后,小海的妈妈认为商场随意将手机出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商场解决此事。但商场以售出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且是自愿购买行为而拒绝了她的要求。为此,小海的妈妈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对此,商场认为自己所售的手机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而且买卖行为是小海自愿的,所以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地预见。而且以10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小海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小海的妈妈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小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小海将其将所手机返还商场,商场返还小海货款人民币1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大额买卖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商家在向未成年人推销商品时需要谨慎,未成年人购买大额商品时,商家要追问其是否经过父母同意,必要时要通知其父母。
法官说法:线上支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但需拿出证据
电子商务交易
如果购买行为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网络的另一头是“谁”很难得知,怎么办呢。例如,像小夏一样的“熊孩子”,偷偷地拿着父母的手机绑定银行卡进行线上支付,父母一觉醒来发现少了一两万元钱怎么办?可不可以像上述案例一样主张无效?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作出专门的规定,实践中还是沿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行为外,独自实施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自身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行为,至于买东西算不算民事法律行为要看东西的价值大小,如买简单的文具、零食等则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若是购买贵重物品,如手机、较贵的玩具等,其行为的效力属于待定,法定代理人可以予以确认或撤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如果想撤销这个行为,他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线上支付的行为是孩子的行为,并且没有经过自己的授权。实践中,这个举证责任存在很大难度。我们从光从实施银行转账和网游充值行为,是不能认定系该未成年人所为,因为用于网络游戏账户充值的银行卡和所绑定的手机均在家长名下,掌握银行卡、交易密码和绑定手机并进行网络交易理应视为银行卡主人实施的行为。家长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其孩子所为,则缺乏成立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事实基础。
另一方面来说,即使能够证明这个交易行为确实是“熊孩子”个人所为,父母未经同意或者毫不知情,但是因为电子交易中,银行卡、交易密码和绑定手机是一体的,且都是父母事先个人认证和自我掌控的,父母应该对于自己的“管理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不能完全将责任推卸给“熊孩子”和游戏商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具体案情,如果电子商务网站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家长因为对自己的网络交易账号未能尽到妥善的保管责任,此时如果孩子成功进行了电子交易,不管事后家长是否予以追认,可以认定合同成立,要求双方履行义务。这就要求家长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手机、银行卡等电子交易必备要件。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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