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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没有加班费,你过了一个假的假期!?

【以案说法】没有加班费,你过了一个假的假期!? 锦江普法
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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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加班,这是大家再熟悉不过的一件事,但是加班工资却成为现在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假期你加班后拿到了加班工资吗?是


加班,

这是大家再熟悉不过的一件事,

但是加班工资

却成为现在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


假期你加班后拿到了加班工资吗?是不是有的企业单位就根本没有加班费这一说?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加班费的那几个意思。


案件回顾


印象里的春节难道不是下面这样?

下面这个打工妹是过了一个假春节吗?

何霞是在成都打工的一个外地人。 2015年3月2日,何霞应聘成功,成为了一家餐厅的一名服务员。这家餐饮公司操作还算比较正规,公司和何霞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何霞实行标准工时制,其每天工作9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周末休息,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

这家餐厅的生意不错,何霞正式上班后经常遇到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准时下班的情况,何霞也没有和公司计较。眼看春节就要来临,何霞归家心切,早早的就备齐了年货,准备春节放假期间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就在这时,餐饮公司发了一个春节期间的加班通知,从初二开始全体员工都要上班,这就预示着春节餐厅员工只能放两天假。


Excuse Me??

何霞一听到只放两天假,时间根本不够啊,于是找到老板。

经理,我要回家过年,春节只放两天,回家时间根本不够。




辛苦大家了,我们餐厅也想抓紧春节这个黄金时间营业额能够上个台阶。放心,餐厅会给大家发奖金的。


何霞虽然一百个不情愿,但也服从了餐饮公司的安排,她退订了返乡的车票。春节后,何霞向公司要求支付春节期间的加班费,餐饮公司拒绝支付。

哪还有啥子加班费,春节你们加班我们给大家都发了奖金,这就相当于加班费了。还想单独再要加班费,两个字:没得。

 

一气之下,2016年12月6日,何霞离开了餐饮公司。她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其应得的春节期间的加班费1770元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7573元。

最后经过审理裁决,何霞的申请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她拿到了她应得的春节加班费和延时加班费。

 (文中均为化名)


案件解析

(一)奖金能否抵扣加班费?


奖金和加班加点工资都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加班工资和日常工资一样,都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所得范畴,类似于季度奖、绩效奖、提成等收入属于企业对员工的激励措施,并不属于基本劳动所得,只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整,自主确定奖金的发放与否,可以少发甚至不发,但不能用来抵减员工的任何基本劳动所得。


(二)加班费计算基数包括哪些?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三)加班有时间限制么?超出限制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均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均作出明确规定,除了按照法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以外,还要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于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因此,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单位每周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如果超过四十小时以上的,单位就应当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尽管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是只要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超过法律规定的40小时就应该视为加班并支付加班费。


(五)除夕当天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除夕经历了非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和非法定休假日这样的变迁。从时间安排来看,2017年1月27日除夕为休息日调休,而非法定休假日。所以,如果除夕安排员工正常上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六)计薪天数与月工作日有什么区别?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同时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所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月工作天数=(365天-104天-11天)÷12月=20.83天。 第一,20.83天只适用于安排员工工作的时候,也就是说,不能把法定假日也作为工作日对待;

第二,21.75是只适用于工资、加班工资等收入计算的时候,也就是薪酬操作的时候。以上两个标准其实是没有冲突的。

申请加班费劳动仲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 ↓ ↓ ↓

1、劳动者要有搜集证据的意识。劳动者申请加班诉求的时候一定要有证据,直接证据是最好的,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只有一些间接证据也要尽量举,如果任何证据都不举,仲裁委无法认定加班的事实存在,劳动者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2、仲裁申请书请求事项应当清楚、具体、完整,明确具体金额;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当陈述清楚自己的月工资标准、加班的时间段等。


这个案件给用人单位哪些建议?


↓ ↓ ↓ ↓ ↓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一个企业如果多数员工都需要经常加班,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如果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生产特点无法避免加班情况的,建议用人单位因做到如下几点,以减少类似纠纷:

(1)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为了更好的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加班审批制度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2)正确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在发放工资时必须制定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对帐结算单,由员工亲笔签字后才能领取当月各项工资。这样有效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随便追索加班工资情况的发生;

(3)利用调休取代休息日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有权优先选择安排劳动者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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