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辛苦苦工作十年
却突然被辞退
饭碗丢了,有得赔吗?

2015年12月4日,营业厅以与江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向江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江某合同期满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此后,江某向营业厅寄送
《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函》,
并多次要求营业厅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2016年1月4日,营业厅以合同期满为由,作出《关于终止江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凭什么终止我的劳动合同?”
江某认为营业厅此举违法,
便向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

因此,营业厅在合同期满后终止与
江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法院并未认可这样的说法
连城法院审理后认定,
江某在连续工作满10年后,
就和营业厅之间形成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营业厅与江某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判令营业厅支付江某24个月的双倍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江某已连续工作满10年,江某同意与营业厅订立劳动合同,营业厅应与江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
或多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根据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该案中,江某于合同到期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属违法终止,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
来源:劳动者报、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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