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批价格典型案例引起了小编的兴趣
这些案例,都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

市民高先生的房子2014年12月交房了,但是一直没有装修入住,2015年全额缴纳了全年物业费,去年小区物业公司给予公共服务费七折的优惠,但物业公司要求今年物业费全额缴纳,高先生认为没有享受到24个月的优惠期限,不愿缴纳。

相关物价部门表示,“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是可以享受七折优惠的,但是相应的条件也比较多。”
1.办理入住手续后,且未装修、未居住、未使用的;
2.是新建普通住宅,二手房和非普通住宅不适用;
3.处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未成立;
4.业主需事先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5.优惠期间为交房后24个月内,超出24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6.仅为物业公共服务费优惠,其他物业收费项目不优惠。
点评
空置房物业费确实可以享受7折优惠,但是条件也相对苛刻,有一条不满足就无法享受优惠,像高先生这样从交房到现在已经超过24个月了,如果想要优惠只能和物业进行协商处理。
市民郑女士购买的精装修房,交房时开发商已将房屋装修好,拿房后并未再次进行装修,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其缴纳每平方米5元的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住宅装修产生了建筑垃圾,应缴纳垃圾清运费,但郑女士购买的是精装修房,而且拿到房子后并未进行二次装修,也就是说郑女士所购置的精装修房的装修行为是在其获得产权前实施的,因此,应由实施装修时的产权人承担该项费用。
点评
精装修房的垃圾清运费是产生在业主购房前的,如购房合同内未作特别说明,不应由业主承担该项费用,但如果购房合同中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有约定,则应该按照合同执行。
有市民反映,家附近原来不收费的停车场突然有人收费了,而且没有任何收费公示。后来得知是由于清明时节扫墓人员较多,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对停车位临时实行收费措施,但在收费时并未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相关物价部门也表示,采取临时收费、调价等措施是允许的,但相关部门会对调价进行监管。经营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要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自觉诚信经营、明码标价。
点评
一些社会资本投资的商业广场、景区景点等,是有权利进行适当的价格调节的,但要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自觉诚信经营、明码标价。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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