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5月,余某等农民工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局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江131地块项目经理部,从事混凝土工作。2020年10月20日,余某等人组成的混凝土班组完工,但劳务公司以承包方未向其支付劳务费为由,仅向余某等人支付了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工资的70%。在余某等农民工讨薪过程中,承包方与劳务公司各执一词,对工资支付问题互相推诿,绝口不提具体解决方案。
劳务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下午6点前将承包方确认的支付文件,即计价单【单据价款金额为190万元(大写:壹佰玖拾万元整)左右,先期支付并由劳务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发票、收款条予以提交。
承包方应自收到劳务公司报送的支付文件后,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不低于152万元(大写:壹佰伍贰万元整)支付至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应向余某支付共24.6万元(大写:贰拾肆万陆仟元整)。
余某确认: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劳务公司支付的工资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劳务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1日再向余某支付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剩余的劳务费14.6万元(大写:壹拾肆万陆仟元整),应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到位。
剩余的劳务费(混凝土班组),各方应于年前调解并处理好,否则,余某等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向来是社会关注且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民生问题,若未妥善处理,极易滋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处理农民工讨薪问题时,通过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基层力量,重安抚,强沟通,审慎找准切入点,能够更加温和地安抚当事人情绪,避免滋生群体性矛盾,将群众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