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寄递安全“三项制度”,国家邮政局发布《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协议服务和协议用户作出了界定,明确协议服务指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向协议用户提供的邮件、快件寄递服务;协议用户指委托寄递企业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并与其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安全管理原则
寄递企业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与便民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协议签订前提
寄递企业与用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前,用户应当出示可以证明其法人或其它组织身份的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寄递企业核对后留存证件复印件;是企业用户的,寄递企业应当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审查。
协议用户不出示有效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留存复印件的,或发现企业用户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或曾因交寄违禁物品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不得与其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和提供协议服务。

安全管理要求
寄递企业应当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告知协议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告知协议用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在协议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含有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内容一致。
对于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可以通过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实名登记身份信息,实现批量实名。
寄递企业与邮政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报备安全协议,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对协议用户交寄的大宗邮件、快件,采取特定方式过机安检;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和国际、港澳台邮件、快件,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全面过机安检。
同时,寄递企业要加强对协议用户档案的安全管理,落实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确保协议用户信息安全。

延伸阅读
快递条例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计划
为了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指出,快递条例已经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据交通部同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共受理申诉130.7万件,其中,快递业务相关申诉占比较大,快递延误、快递丢失占申诉总量的28.8%和20.1%。业界看来,随着快递行业的不断发展,原有快递行业相关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现有需求,亟待快递条例填补这一空白。
近年来,电商的迅猛发展为快递行业提供了大量客户,但快递业的诸多问题也不断涌现。据《2016年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情况通告》显示,去年,我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类违法案件有1646件,占全部违法案件的34.09%。其中,邮件损毁、邮件丢失短少、邮件延误、投递服务等申诉仍呈较大幅度增长。
“我国之所以要制定快递条例,是因为原有的快递发展意见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需求”,快递专家赵小敏表示,2015年11月,国务院就已经颁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到了今年2月,邮政局发布《快递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不过现有的两条法规对当下人们较为关注的焦点都没有做出详细界定,快递行业急需专门性法规来进行进一步规范。
来源:国家邮政局、湖南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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