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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微说法▶“中国合伙人”对簿公堂,千万别跟最好的朋友开公司…

锦江微说法▶“中国合伙人”对簿公堂,千万别跟最好的朋友开公司… 锦江普法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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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共同创业三年,事业小有成就却因债务对簿公堂,创业的光鲜外表下隐藏着哪些风险?点击音频收听律师档案——创业之战


案情回放

 2014年,在一家制作包装盒的工厂工作了5年的陈先生决定辞职,利用自己的工作中积攒的经验和人脉开办自己的包装盒工厂。苦于人手不够,陈先生找到了自己最好的朋友、一起长大的发小张先生共同创业,张先生做事踏实、有管理经验,和陈先生已有数十年的友情,彼此知根知底有信任基础,在得知陈先生的创业构想之后,便爽快地加入了陈先生的创业团队。两人进行了创业的分工,由陈先生对外联系客户、负责销售,张先生监督生产和工人,赚到的钱五五分账。

陈先生

我们两个亲兄弟明算账,采购和成本你来控制,你有管理经验,多照看一下工人监督一下产品质量,我有客户资源,多跑一下,把销售路子打开,这一行虽然利润薄了点,但是我们兄弟齐心,一定能做起来。

嗯,你说了算,都是几个兄弟伙,有钱一起赚,启动资金还是和利润一样,五五分,我也不可能让你一个人扛。

张先生

陈先生

要的,我算了一下,前期厂方设备员工大概投入10万块钱,我们一家出5万尽快启动这个事。

在进行短暂的启动准备后,10万元启动资金很快到位,两人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后,陈先生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名叫“利发包装”的合伙企业,生意就这样风风火火地开始了。

在创业的过程中,出于对张先生的信任,陈先生对企业内部生产情况并没有予以过多关注,一门心思扑在客户开拓这件事上,承包了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的所有工作,张先生也信守承诺,把生产、员工这一块打理的井井有条。很快,事业就有了起色,在两个人的共同努力下,小企业慢慢有了盈利,尝到了创业甜味的两个人决定扩大生产规模,在经营着利发包装合伙企业的同时又共同创建了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利发包装有限公司,股权比例还是按照之前的约定,五五分开,各持50%股权。

陈先生

老张,这两年我看到很多同行都创立了公司,出去谈业务、介绍业务以公司的名义看起更正式一些,我打算再把利发规模扩大,我们两个再搞一个公司,多请点员工多开发点产品。

嗯,我也有这样的想法,现在工人不够产品也很单一,我也想更新一下设备,把产品的质量提上去,我没有搞过公司,不晓得不复不复杂。

张先生

陈先生

我已经咨询过很多朋友了,现在成立公司很简单。注册资本我想设成100万,这样出去谈业务好看些。

100万得不得多哦,哪里拿得出来这么多现金?

张先生

陈先生

没事的,100万五五开我们两家一家50万,现在法律规定可以不用给,先写到那里就是。

好的,那还是可以。

张先生

很快,陈先生就办理了利发包装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开始以利发包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而张先生也按照自己的设想更新了新的设备,聘用了更多的员工,企业规模有了质的改善。

正当二人想把事业做得更上一层楼的时候,陈先生明显感到和张先生在发展规划上有了分歧,这种分歧随着时间的累积在慢慢加深,终于,由于一次贷款计划双方爆发了第一次争执。

陈先生

公司现金流有点紧张,我联系了一家银行计划贷个50万,这家银行给我们的条件很优越,你把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整理一下好办抵押。

我觉得我们没有贷款的必要,公司还运转得起走。

张先生

陈先生

这些事情你不懂,你听我的。你把贷款协议看一下,我们两个把股东会决议签了好喊银行走程序。

贷款风险太大了,贷款的事情我不参与,贷款你去贷我不愿意签。

张先生

正当陈先生因为贷款的问题生气的时候,陈先生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是之前购买原材料的款项一直没有给付到位,供应商一张诉状将利发包装合伙企业和作为负责人的陈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这一张诉状成为陈先生和张先生纠纷的导火索,3年来积累的纠纷彻底爆发了。

陈先生

之前的货款该给就要及时给,为啥子要等到别人来告我们,现在公司到底是啥情况!

公司的销售款一直都是你在收,你收了多少拿回来多少你自己最清楚,对外要给多少钱也是你在管,当初说好了我只负责内部管理和产品,这些事情我不在行也不想背锅。

张先生

陈先生

喊你管个账目你都管不清楚,每个月公司还给你发工资,这么多年我一分钱工资没拿都是在无私付出,现在当了被告不说,贷款也贷不到,你不是被告你当然觉得无所谓。

你说这个就没得意思了,公司我也有一半,不是你说啥就是啥,我也是股东,也有自己的发言权。这个是我们当初说好了的,你不要反悔。

张先生

两人因为内部纠纷无法调解的时候,供应商状告利发包装合伙企业和陈先生的诉讼有了判决结果,法院要求利发包装合伙企业立即支付供应商70余万元的货款和违约金,在利发包装合伙企业承担了30万元之后,陈先生作为被告和企业负责人承担了剩余40万。憋着一肚子气的陈先生要求张先生平摊自己承担的这部分货款,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

我不是负责人,人家也没有告我,凭什么要我承担这个钱,你一直都在负责付款收款,这些事情你最清楚,我啥都不晓得。

张先生

陈先生

当初说好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福我们享了难就莫法同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是法律规定好了的,你认也得认不认也得认。

我查了法律,咋个都追不到我头上来,公司还有这么设备,价值肯定超过40万了,拿去抵噻。

张先生

陈先生见张先生无意分摊自己的损失,十分心寒,认为自己创业3年应该从公司领取的工资也一份没拿吃亏太大,于是扣下了销售回款作为工资,想要弥补自己支出的40万损失。同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承担20万损失。而张先生也在朋友的建议下起诉了陈先生,要求陈先生立即归还公司的应收账款。

双方针对彼此的两个官司彻底葬送了多年的友谊,陈先生和张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各自都为事业付出了这么多心血,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堪收拾的结局?


本期嘉宾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罗巧律师


案件解读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于众多刚刚走上创业道路的人来说

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定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都是有较大概率遭遇的

尽管本案中只涉及到了陈先生与张先生两个人

但其中的法律关系却是错综复杂

陈先生和张先生两个人建立起的法律关系有几个层面,每一个层面中的主体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这也是双方分裂的关键。

首先,在陈先生和张先生最初开始创业的时候,两人成立的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一种经济主体,也就是说每一个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有义务出资、经营,对合伙企业的风险也应当共同承担。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承担债务的时候,每一个合伙人都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这也是为什么陈先生要求张先生分担40万债务的法理。

其次,陈先生和张先生随后又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不同的地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的时候仅以自己的出资额承担责任,故其名“有限责任”。上面的这个案例里,张先生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混淆了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利发合伙企业对外产生的债务,张先生作为合伙人之一是有义务进行清偿的,利发公司股东的角色并不能抹去他的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陈先生的说法

现在成立有限公司可以不用缴纳注册资本

真的是这样的吗?

陈先生的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

为了减少创业成本,活跃市场经济主体的参与,我国从2014年起,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由此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也就是陈先生所说的“100万注册资本无需立即缴纳”。但这不等于不缴纳,只是法律规定了一个缴纳的期限,这个期限可以是10年、20年、30年,具体时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

回归到本案中,陈先生与张先生的100万注册资本不是不实缴,而是可以在一个期限中分阶段缴纳。现在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公司特别多,很多人认为注册资本只是写在营业执照上的数字,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重视度。但实际上,注册资本仍然是股东须向公司履行的出资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足额缴纳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本案中不负责对外经营的张先生

为什么可以直接阻止陈先生的贷款计划

这对创业者有什么启示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公司控制权,我们可以看到陈先生和张先生在利发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50%和50%,也是就双方各有一半的控制权,这当然是出于对两位股东的特殊关系的考虑,表明双方处在一个平等的关系里。

但在公司实际经营中确是非常不利的,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对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策,至少要经过全体股东三分之二表决权表决才能通过,也就是说至少要有67%的表决权同意一项提案才能使这个提案落地实施,当然公司也可以以章程的形式规定一个高于这个数字的比例。

本案中陈先生和张先生各持50%的格局必然形成决策僵局,任何一方有不同的意见都可以阻止公司的发展规划,对于公司来说是很不利的,著名的连锁食品店“蒸功夫”就是因为与本案同样的股权比例导致出现僵局进而造成严重的股权纠纷。

因此我们建议,创业者可以根据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度调整股权比例,尽量避免本案中的僵局状态,在兼顾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率的表决程序,这样更加有利于创业公司的发展。


本案中,陈先生作为创始人

到底应不应该从公司领取工资?

这个问题需要重新分辨创始人和员工的两种身份。大多数创业公司创始人是实际参与了公司的工作的,他不仅是作为股东也是作为员工在为公司创造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创始人首先应当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公司向创始人支付工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创始人,他可能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只是提供资金和资源方面的帮助,事实上没有和公司缔结劳动关系,对于这种创始人公司也就无需支付其工资了。

本案中陈先生应当属于前一种创始人,但是比较尴尬的是,陈先生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他的工资金额,也没有办法确认应当由利发合伙企业还是利发公司向他支付工资,这使得陈先生的劳动人事关系变得非常复杂。但不管如何陈先生自行扣除公司应收账款为自己发工资的行为是不恰当的,这违反了公司人事管理的制度。在现实中,有很多创业者像陈先生一样,同时设立很多关联企业服务自己的事业,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应该从最看重的那一家公司里领取工资而跳过了签署劳动合同关系的流程,这其实是忽略了创始人自己权益的保护。


张先生能否要求陈先生归还扣押的货款?

陈先生私自扣押回款的行为肯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无论他是否应该获得劳动报酬都无权扣押属于公司的财产,这个行为是应当否定的。但张先生提出的诉讼有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起诉的主体错误。陈先生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所以应当由公司作为主体要求陈先生归还货款,这种情况下张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向陈先生提出主张。归根到底这是一个公司独立人格的问题,公司设立之后就是一个以自己的财产独自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的民事主体,有权以公司自己的名义对外提起诉讼,而股东作为出资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越过公司直接干越与公司相关的事务,很多创始人,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创业公司创始人,由于对公司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往往把公司视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成果,忽视了公司的独立人格,混淆了股东和公司的独立身份,无论是对外主张公司权利还是对内行使控制权,都不利于创业公司的长远发展。


创业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本案中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其实在现实中也常常被创业者所忽略。

首先,对于有多个创始人的创业公司,创业前需要明确每一位创始人的角色和责任,也就是创始人内部要有可循的分工,职责的划分最好与各自的股权比例相对应,这样既可以提高创始人的配合默契度也能够保证公司决策的有效性。

其次,创业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同时存在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对关联公司的财务、人事进行划分,无论是法律还是财务方面都尽量保证每一个公司的独立性,保持创业结构的清晰。

最后,我们建议创业公司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内部议事制度,大家可以把这个议事制度理解为章程,无论是创始人股东还是公司高管,其权利义务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程序都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实施,做到先说断后不乱。在公司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有一个明确公开的章程作为指导,既可以保证公司决策的高效性也可以避免部分股东利用股东身份为自己的权益寻租。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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