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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国庆将至,出游受到损害怎么办?

答疑 | 国庆将至,出游受到损害怎么办? 锦江普法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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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十一假期将至,许多朋友都会选择以外出旅游游的方式度假,在观光游览、住店、就餐等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与旅游景点、酒店对簿公堂的事件时有发生。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出游受到损害怎么办的问题。




出游受到损害怎么办?

案情简介


五一期间,赵某与朋友到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参观游览。因景区所在地区近日连降特大暴雨,洞内路面潮湿,赵某在步行进入洞内约30米处不慎滑倒在水泥路外的地上,造成左小腿受伤。赵某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门票费,旅游公司拒绝赔偿,后赵某诉至法院。赵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以案释法


赵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旅游者到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游览,购买门票支付了费用,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旅游公司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赵某步行进入洞内游览不慎滑倒在水泥路外的地上,致左小脚受伤造成经济损失,旅游公司应负一定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律师提示


1、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而言酒店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主要有这两点:一是要尽到安全的提示义务,二是有合理的防范措施。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何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的安全提示义务其实也就是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小心防滑”、”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等提示。这个一般是不难做到的。


合理的防范措施则是指有安全防范的装具设备。比如说在易滑的地面铺设防滑垫,在易坠落处安有防护栏等。一些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安排人员巡逻、检查。比如说,其公用厕所内有人员定期打扫清理并签名。这些都能证明自己有合理的防范措施。


3、在公共场所受到损害了怎么办?这3招你应该知道!


那么作为被侵权人,对于自己的人身、财产因对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到损害的应该怎么办呢?


(1)取证


首先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留下对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以防事后对方采取补救。其次是,留下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到损失的证据,包括就医、交通等各项合理支出的发票、收据凭证。


(2)协商赔偿


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就赔偿的数额、支付方式、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防止身体伤害后有后遗症,建议不要与对方签订类似于“此协议签订其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


(3)起诉


不能与对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说还是要积极的主张赔偿,同时也要留下向对方主张过赔偿的证据,以防对方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来源:北京普法、京锐律师宣讲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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