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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选对旅行团了吗?锦江区旅游局副局长告诉你什么样的旅行社才靠谱!

出游选对旅行团了吗?锦江区旅游局副局长告诉你什么样的旅行社才靠谱! 锦江普法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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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无赴台游经营资质,违法接团;执法人员查处,旅行社被停业整顿。旅游者如何识别旅行社是否具有业务资质?旅游投诉需要什么条件?点击音频收听以案说法——旅行社违规接团遭重罚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8日至6月30日,成都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锦江区旅游局随即组织了专门的检查队伍,对锦江区各旅行社进行随机检查。


5月11日,在对华兴正街某旅行社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在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一份乐山市某单位赴台开展商务考察的方案,在该方案中,明确了在台湾活动的具体安排。在对该工作人员的电脑和工作联系工具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了几个关键证据:1、该工作人员近期微信联系对话中,有跟台湾一旅行社的聊天记录,其要求对方帮忙安排一个商务考察团的行程并给出报价;2、为乐山市某单位商务考察团做出的宣传推广活动建议方案;3、此次活动的营销预算报价表。


这些工作程序从表面上来看,都表现得很正常,但是该旅行社并没有取得经营赴台游的资质,所以,检查人员马上进行了现场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


锦江区旅游执法大队立即展开了全面调查,首先对该旅行社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该负责人承认自己旅行社已开展旅游业务多年,的确没有取得赴台游的经营资质;跟台湾旅行社对接的那位工作人员也确实是他们的工作人员。但是,他否认旅行社是在经营赴台游业务,称只是帮乐山某单位做做方案而已。执法大队又对该旅行社的部门经理进行了调查,该经理承认的确在为乐山某单位做赴台考察方案并给出了报价表。在调查中,乐山某单位人员表示,该旅行社在得知他们单位有境外营销计划后,主动为其提供了“出访台湾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建议方案”,他们对该旅行社无赴台游经营资质的情况并不知情。



 根据调查情况,锦江区旅游局认定:该旅行社在未取得赴台旅游经营许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境内旅游;2、出境旅游;3、边境旅游;4、入境旅游;5、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旅行社做出处以罚款4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

 

本期嘉宾

成都市锦江区旅游局副局长李忠

 

案件解读


旅游市场鱼龙混杂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

仅仅通过一场简单的介绍推荐

似乎很难分清孰优孰劣

尤其是在网络时代

还有不少咨询都是直接通过网络聊天完成

更加滋生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如何让自己的旅途舒心无忧?

你需要掌握以下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必须要具备下列条件,并且通过政府审批: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这对旅游者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这起案例中,这家旅行社在未取得赴台旅游经营许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办理赴台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境内旅游;2、出境旅游;3、边境旅游;4、入境旅游;5、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是怎样规定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中的境内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旅行社仅实施了招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旅行社做出处以罚款4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旅行社因为是初次违法,因此,锦江区旅游局在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时适用了自由裁量标准,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成都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成都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并处罚款:

情节较轻的: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项规定:除按本标准第十七条分别处罚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并处:

1.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5天;

2.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5至7天;

3.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至10天;

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被处罚主体(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情节较轻的: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4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处8千元以上1万6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1万6千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旅游者如何识别旅行社是否具有办理相对应业务的资质?

旅游者可以看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经营范围。


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应该注意旅游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2、旅游行程安排;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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